近日,省財政廳印發《河北省財政廳黨風廉政建設報告制度》。旨在及時了解掌握和督促解決全廳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的問題,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黨組主體責任和駐廳紀檢組監督責任。
《報告制度》規定了廳內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九種情形時,應當及時向駐廳紀檢組報告。發生違反政治紀律,散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言論、傳播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政治謠言、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的;發生違反組織紀律,泄漏組織秘密,傳播小道消息的;發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發生違反財經紀律,挪用公款、設立“小金庫”、亂發錢物的;發生違反《廉政準則》和中央紀委、財政部、省委、省紀委以及廳黨組禁止性規定的;發生違反群眾紀律,在處理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履職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發生涉嫌貪污賄賂、挪用侵占、腐化墮落、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的;發生違反黨紀國法,司法機關傳訊、羈押、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需要報告的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
《報告制度》還規定,各單位發生違法違紀案件,或者對財政部門聲譽和履行職責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其他問題,以及群眾信訪舉報、有關部門轉交、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重要問題或涉嫌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在向廳黨組報告的同時,必須向駐廳紀檢組報告。
為確保制度落到實處,《報告制度》規定,各單位發生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重大問題或發現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上報而未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阻撓上報的,根據相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駐省財政廳紀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