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貫穿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巡視工作方針這條主線,為巡視干部更好地執行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更快、更準地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條例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有關要求,把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明確為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從戰略高度為提高巡視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指明了方向。
條例是黨中央適應形勢變化和實踐發展對巡視工作作出的重大制度調整,是依法依規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進行巡視全覆蓋的準繩。條例用改革的思維革故納新,著眼于巡視工作實際,科學總結了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巡視工作實踐的創新成果,深刻把握巡視工作的特點規律,及時解決了影響和制約巡視工作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隊伍建設等方面日益凸顯的問題,如條例調整了巡視內容,改進了巡視工作方式,規范了巡視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理順了工作領導體制,為全面提高巡視工作水平、推進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支撐。同時,條例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部署,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破”、“立”并舉,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總結提煉、完善固化,形成制度成果,為巡視工作在規范和制度的軌道上運行提供了保證。
條例具有很強的精準性、創新性和辯證性。一是招招有的放矢。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更加突出監督重點,避免了巡視監督內容過于寬泛、面面俱到等傾向。針對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作出了專項巡視的規定,在方式上更加機動靈活,進一步實現有的放矢、精準打擊。二是處處體現創新。與時俱進、創新發展,是條例最鮮明的特征。條例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以“嚴”為重要原則和根本保障,以“規”為監督尺度和衡量標準,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擴大了巡視工作覆蓋范圍,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途徑,強化了追責問責內容,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注入了新動力。三是事事相互關聯。條例通篇邏輯嚴密,每一項要求都細致具體、統籌兼顧,妥善擺正了各個方面的辯證關系。擴大了巡視工作的方式和權限,同時又細化了巡視工作的紀律和責任,體現了授權和限權的統一;對各責任主體的相關責任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強調“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具有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的責任,巡視組負有依紀依規開展巡視的責任,“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厘清了四個方面之間的相互關系,科學完整地構建了巡視工作責任體系。
學習好、貫徹好條例,是每一個巡視干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只有認真執行條例,嚴格依照條例開展巡視工作,才能發揮好巡視利劍作用,把條例落到實處。
一是找準角色位置。條例明確了新時期巡視工作的定位和巡視干部承擔的職責,在巡視實踐中找準角色和位置,切實運用好條例精神,把自己武裝成為黨內監督的利器,是每個巡視干部的首要任務;條例對巡視監督的定位十分清晰,必須緊緊圍繞中心任務,聚焦聚焦再聚焦,及時發現黨的領導弱化、主體責任缺失、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使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凸顯出來;必須按照中央要求,堅持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緊盯重點人,專注重點事和重點問題,當好“千里眼”“順風耳”,找出“老虎”和“蒼蠅”,讓利劍高懸、震懾常在。
二是規范巡視行為。條例要求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并明確規定了巡視的范圍、權限和程序,尤其是對巡視前的協作配合、巡視中的請示報告、巡視后的線索處置等,都嚴格了程序規范。這就保障了巡視監督的作用在制度規范下發揮,在堅持依法依規中有序開展,時時處處在條例授權的范圍內活動,用條例規范巡視干部的行為。
三是創新方式方法。條例是巡視工作改革創新的產物,也必將推動巡視工作的進一步改革創新。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實踐的發展,巡視工作還會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在巡視中還必須注意研究被巡視地方的歷史文化特點和干部隊伍狀況,見微知著、由表及里,切實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對巡視發現的問題要透過現象看本質,通過層層剝筍、深刻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要堅持用改革創新精神改進巡視工作,為發現新問題、解決新問題提供有力武器。
四是強化責任擔當。巡視組背負著黨的信任和權威,地位崇高、使命光榮,必須對黨忠誠,事事時時處處以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為重,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巡視干部要按照條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敢于碰硬、敢于負責,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密切聯系群眾,自覺遵守巡視紀律,堅持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不搞特權,以鐵的紀律和過硬作風,把條例落到實處,為全面從嚴治黨作出積極貢獻。(省委第一巡視組組長史雙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