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層層傳導反腐敗工作壓力,邯鄲市紀委針對市直單位巡察監督的薄弱區域,制定出臺了《邯鄲市黨風廉政建設巡察監督工作實施意見》。
《意見》規定,巡察對象為市直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并延伸至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大中專院校和醫療機構領導班子及成員。巡察內容包括落實“兩個責任”情況,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遵守廉潔紀律、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情況以及糾正“四風”、落實“八項規定”精神等方面。
《意見》明確,市紀委根據全市黨風廉政建設主要任務和工作計劃確定巡察單位,并組建若干巡察組開展巡察。巡察主要采取聽取專題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查閱資料、走訪調研、受理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進行。組建巡察組實行“三個不固定”,即:巡察組長不固定、巡察系統和單位不固定、巡察組和被巡察單位關系不固定。巡察組巡查任務實行一次一授權。
《意見》指出,巡察任務結束后,要形成巡察報告上報市巡查工作領導小組。對發現被巡察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的問題和線索,由市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處置。被巡察單位要根據巡察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向巡查組反饋整改情況。被巡察單位問題整改情況和配合巡察組工作情況,將列入該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對向巡查組隱瞞情況、干擾阻撓巡察工作、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問題的單位及個人,將視情節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邯鄲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