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就是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依紀監督、從嚴執紀,堅持“抓早抓小”,注重早教育、早發現、早處置,將嚴明紀律體現在對黨員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中,讓紀律嚴起來、落下去,該紀律處分的及時處分、該組織處理的作出處理,真正發揮紀律的正面引導和懲戒警示兩方面作用,著力營造紀在法前、違紀必究的黨內政治生活氛圍,切實維護紀律的嚴肅性。
“抓早抓小”的工作實踐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監督對象的不同,普遍采取監督對象統分管理模式,著力在執紀工作中體現抓早抓小。
針對黨員干部個體,堅持以教育和預防為主,在“抓早”上下功夫。結合各地工作實際,開展針對性廉政教育,比如通過整理小、微、苗頭性問題案例加以分析,發揮警示作用。完善廉政風險干預系統,針對職務提升、崗位調整、操辦婚慶喪事等情形,對可能存在的違紀問題實施預警。注重任前廉政教育,對提拔任用的黨員干部,普遍由部門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人進行任前廉政談話。
針對部門黨組織,堅持以檢查和追責為主,在“抓小”上下功夫。開展正風肅紀專項活動,嚴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突出問題的違規違紀行為,點名道姓通報違規違紀行為成為常態。發揮巡視、巡查功能專長,查找問題線索,做好督促反饋和責任追究。實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動態檢查,對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
針對被監督單位(包括組織和個人問題),堅持以紀律審查為主,在“抓實”上下功夫。突出“兩個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腐必懲。同時,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信訪件核實、調查結果通報制度。
“抓早抓小”工作中應克服的一些問題
當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抓早抓小的工作機制基本形成,也基本探索出相對完善的方式方法,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抓早抓小知行合一難。當前,一些地方推進抓早抓小機制面臨困難,不在于認識上的不足,而在于行動上的落后。一些基層存在或出現小、微、苗頭性問題的主體責任部門(或問題黨員),存在害怕影響班子團結、怕得罪人等心態,主動披露自身問題不夠,甚至故意隱藏以求“小事化了”。在一些地方,群眾對黨委、政府是否會嚴肅處理小、微、苗頭性問題持懷疑態度,反映小、微、苗頭性問題的積極性遠低于反映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導致這類問題線索來源狹窄。
抓早抓小工作力度平衡難。一些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抓早抓小力度不平衡,仍有不少人存在反腐敗是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而非黨組織工作的思想誤區。抓早抓小力度不平衡,一些基層紀委、紀工委和紀檢組在應對具體工作時標準和力度上會存有差異,小、微、苗頭性問題具有普遍性,但在處理結果上常常又面臨諸多不確定性。
抓早抓小工作方法創新難。多數紀檢監察機關的抓早抓小經驗概括起來為:早發現、早教育、早查處?!霸绨l現”主要通過信訪舉報、明察暗訪、檢查考核、巡視巡查等渠道實現;“早教育”主要通過談話教育、信訪監督提醒、風險干預等方式提醒黨員干部及時糾正小、微、苗頭性問題;“早查處”主要以“零容忍”態度查處小、微、苗頭性問題,避免問題擴大化。但面對當前腐敗問題復雜多樣、易發多發、日益隱蔽的新形勢,方法則略顯套路化、任務化,主要表現為:措施比較常規,在實踐中成效并不明顯;措施通常與上級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任務掛鉤,缺乏主動性和探索性,無法真正體現其針對性和獨立性。
健全“抓早抓小”工作機制
健全反腐敗抓早抓小機制,必須要做到關口前移,強化問題發現、分類處置、廉政預警和責任落實。
加強系統建設,構建“三機制”
將紀律底線作為主陣地,制度是高壓圍欄,監督是安全監控,以此加強“三位一體”的抓早抓小機制系統建設。
盡“早提醒”責任,構建教育提醒機制,突出對關鍵、重點崗位人員的教育,將眼光放在那些不貪不腐但日常行為失范的黨員干部身上。對此,要經常性地開展批評教育提醒。在談話前,必須明確讓被約談人有充分思想認識,主動認清問題。所有談話內容要記錄在案,錄入干部個人廉政檔案,備案備查備用,使被約談對象真正得到警示、受到教育,行有所止。
針對工作實踐中發現的較為普遍的“擦邊球”行為和規避中央八項規定有關精神的“小聰明”行為,要建立起更為緊迫的約束機制和更為嚴厲的懲罰機制,嚴厲打擊隱形“四風”問題,發揮好信訪舉報這一發現問題線索“主渠道”作用的同時,要進一步發揮組織協調職能,加強與司法、審計、行政執法等機關的協作,著力提升發現問題的能力。
切實做好黨內監督工作,正確引導并科學利用黨外監督力量,深度掃描小、微、苗頭性問題。注重發揮合力作用,強化各行業內部制約,加強相關職能部門“上下游”的監督和糾正,構建黨群同參、循環共促的綜合監督新格局。
加強上層設計,實現“三統一”
嚴格考核機制,實現重視程度、工作力度上的統一。把反腐敗抓早抓小工作納入“兩個責任”的考核當中,建立健全更為科學全面的考評機制,倒逼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部門及不同紀檢監察機關間重視程度相當、工作力度相同,避免出現個別“抓大放小”現象。
規范認定標準,實現小、微、苗頭性問題認定標準上的統一。以黨紀黨規為依據,統一建立并實時更新常見的可追究小、微、苗頭性問題的認定清單,消除不同區域、不同單位問題認定分歧。
明確處置辦法,確保實現近似問題處理結果上的統一。以黨紀黨規為依據,統一制定各類小、微、苗頭性問題處置辦法,確保主體責任單位和監督責任單位處置相關問題時有據可依,防止不同單位自由裁量失之隨意或過寬。
加強專項落實,促進“三互動”
推行陽光紀檢,促進群眾監督與紀檢監察組織的互動,搭建專項舉報平臺,對被證實的問題線索做到有態度、有處置、有答復、有公開,提升群眾對該工作的滿意度和舉報小、微、苗頭性問題的積極性。
制定主動坦白黨員管理辦法,促進問題黨員與紀檢機關相關部門的互動,要堅持治病救人、寬嚴相濟的原則,對此類特殊群體進行人性化的合理處置,注重發揮此類案例對其他黨員的教育示范作用。同時,要注重加強此類黨員的跟蹤考察,準確把握其思想、行為動態,適時適度進行干預。
建立定期報告、檢查制度,促進主體責任單位與相關紀檢監察部門的互動。參照或結合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部門述廉制度,由主體責任部門定期向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匯報專項工作落實情況,后者則根據實際情況完成后續核實、檢查、追責等。(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