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是政治組織”,黨的這一根本定位與屬性可分解為政治性與組織性兩個方面,決定了政治紀律與組織紀律的重要性。新舊《條例》都是在打頭、管總的政治紀律之后規定組織紀律,且新《條例》在篇幅大減的條件下,將“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的字數從1200余字增加到2100余字,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對組織紀律的高度重視。
第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行為(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內容豐富,黨章規定了它的六條基本原則,第一條是:“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边@“四個服從”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
鑒于“全黨服從中央”在政治紀律中已經強調,組織紀律側重的是個人不服從組織、少數不服從多數、下級不服從上級現象,包括: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如,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作風獨裁,搞一言堂,在擔任四川省紀委書記期間,省紀委常委會的議題基本上是他一個人說了算,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違反請示報告制度的行為(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七條)
請示報告制度是加強組織管理、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載體。
針對有的黨員領導干部目無組織、泥牛入海無消息等情況,新《條例》明確向以下行為“亮劍”: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這些規定是新增的,很有現實針對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經查,存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違紀事實。
第三,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行為(第六十八條)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同學、同行、同鄉、同事等小圈子聚會也值得警惕,搞不好就會形成宗派主義、山頭主義、小圈子?!秉h是大家庭,黨的干部都是來自五湖四海,不能互相抱團、利益交換。如,媒體披露的“山西汾酒會”,是對經常在相對固定會場參加聚會、活動的以山西高級別官員為主的一個群體的稱謂,其中多人已被查處,包括山西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書長聶春玉等。全面從嚴治黨的嚴峻形勢表明,新增的第六十八條很有必要,是防止利益輸送、塌方式腐敗的重要舉措。
第四,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一條)
具體包括: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侵犯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權利,侵犯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申訴權利等行為。上述內容曾規定在舊《條例》“第十三章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中,新《條例》將之整合到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中,更為合適。保障黨員權利是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基礎,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責。如,河北省委原書記程維高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違紀行為中包括對如實舉報其問題的郭光允同志進行打擊報復。類似現象屢禁不止,亟待通過嚴明組織紀律加以解決。
第五,違反干部人事制度的行為(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
干部人事問題廣受關注,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新《條例》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依次針對在選舉等活動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為,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違反人事制度的行為。如,2015年9月,四川省對2011年10月南充市黨代會中的拉票賄選事件涉案人員,全部作出嚴肅處理,包括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33人等,彰顯了組織紀律的嚴肅性。
第六,制造瑕疵黨員身份的行為(第七十五條)
一個黨員就是一面旗幟,共產黨員是光榮稱號,不容玷污。嚴把黨員“入口關”,維護黨員身份與稱號的嚴肅性,直接關系到保持黨的先進性與純潔性。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以上行為都在處分之列。如,2014年12月15日,湖北省棗陽市侯井村黨支部書記與副書記,明知某預備黨員在考察期間有違法建設行為,不符合預備黨員轉正條件,但隱瞞事實,通過了其轉正決議。事后,兩人均受到嚴重警告處分。
第七,明顯不當的涉外行為(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
改革開放和經濟全球化的浪潮,極大增加了黨員對外交往、走出國門的機會,帶來了一些新問題。如,日前被開除黨籍的廣東省國資委原黨委書記劉富才,未向組織報告擅自出國,長期滯留國外不歸。新《條例》除保留對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等違紀處分規定外,還新增了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等違紀處分條款,增強了組織紀律的嚴密性和時代性。(作者鄧聯繁系湖南省法學會廉政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