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黎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于林輝懶政怠政、不作為、不在狀態問題。經查,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于林輝作為昌黎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因工作監管過程中措施不力,導致秦皇島某公司超標排放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有效遏制,造成不良影響,對此負直接責任。經昌黎縣環保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于林輝警告處分。昌黎縣環保局局長李新永、主管此項工作的副主任科員馬新永對此負領導責任,昌黎縣紀委對二人進行誡勉談話。
2.海港區石門寨鎮黨委宣傳委員賀東雨懶政怠政、不作為、不在狀態問題。經查,2016年3月,賀東雨在分管打擊非法盜采工作中履職不力,特別是在接到某礦井存在盜采跡象的報告后未及時按規定上報,當晚該煤礦在盜采時發生透水事件。經海港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賀東雨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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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北戴河培訓中心工會主席敖立柱、財務科科長杜小川經商辦企業問題。經查,2012年5月,國家林業局北戴河培訓中心敖立柱、杜小川等職工集資入股成立公司,受領導指派違規經商辦企業參與分紅,并將其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租收入納入自然人注冊的公司管理。敖立柱對此負有主要責任,杜小川負有直接責任,經北戴河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敖立柱、杜小川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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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寧區榆關鎮鎮長翟旭東懶政怠政、不作為、不在狀態問題。經查,2016年3月29日,翟旭東作為鎮長在接到火情通報后沒有立即做出處置,不積極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經撫寧區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區政府批準,給予翟旭東行政記過處分。(秦皇島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