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黨員,某縣東進鄉黨委書記。張某,黨員,東進鄉紀委書記。孫某,黨員,東進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孫某兒子定于2016年7月16日舉辦婚禮。婚禮前,紀委書記張某,找孫某談心,特意對其兒子結婚之事進行提醒,不要違反規定操辦婚慶事宜。但婚禮當天,孫某還是在某酒店擺酒席50余桌,參加婚禮的轎車達百輛,禮單上登記的公職及企業人員共計500余人,所收金額達41萬元。其中,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及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公職及企業人員所送的禮金21萬元。李某在孫某兒子結婚當日參加了婚禮并隨禮金1000元。此事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定性及處理建議
紀律審查人員認為,孫某作為鄉黨委副書記、鄉長,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屬于失職失責。同時,孫某作為基層黨員領導干部,在中央八項規定之后,不收手、不收斂,頂風違紀,違犯廉潔紀律,構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孫某違犯工作紀律,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構成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違紀行為。對此,應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以紀律處分問責方式對孫某予以問責。依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孫某的黨紀責任。
李某作為鄉黨委書記,對孫某違犯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并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的違紀行為不予以制止,失職失責,并且自己也參加相關婚禮并隨禮,損害了黨的形象。李某不正確履行職責,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構成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違紀行為。對此,應依據《問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以紀律處分問責方式對李某予以問責。依據新《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當前,我們在紀律審查及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問題調查中,既要依紀依法追究黨紀責任,又要依據《問責條例》的規定,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原則,正確運用問責方式,嚴格問責工作程序,使黨的紀律審查及問責工作更加規范和強化。
(一)孫某失職失責,應對其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予以問責,并對其違紀行為追究黨紀責任。
孫某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工作紀律,構成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違紀行為
《問責條例》對黨的問責工作及問責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問責是指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違紀行為,是指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行為。
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是指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的行為。
本案中,孫某作為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失職失責,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負有領導責任。同時,孫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慶事宜、收受禮金,構成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違紀行為,依據《問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以紀律處分問責方式對孫某予以問責。依據新《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孫某的黨紀責任。
孫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本案中,孫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大擺酒席為兒子辦理婚慶事宜,其行為構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孫某的行為符合派生的違紀構成,屬于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追究孫某的黨紀責任。
孫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
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中的黨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行為。
在本案中,孫某借操辦兒子婚慶宴請之機,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及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依據新《條例》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應追究孫某的黨紀責任。
綜上,孫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孫某違犯工作紀律,構成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違紀行為。對孫某的上述違紀行為,依據新《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并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合并處理,追究孫某的黨紀責任。
(二)李某失職失責,應對其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以紀律處分方式予以問責。
在本案中,李某作為鄉黨委書記,對孫某違犯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行為不予以制止,失職失責,負有領導責任。同時,李某參加相關婚禮并隨禮,損害了黨的形象。李某不正確履行職責,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構成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違紀行為。依據《問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以紀律處分問責方式對李某予以問責。依據新《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三)關于問責需要強調的幾個問題
一是問責的問題,必須符合《問責條例》第六條中所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是問責決定機關必須是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需要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紀委(紀檢組)提出建議。
三是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問責問題是由《問責條例》評價,黨組織和黨員違紀行為是由黨紀處分條例評價。
四是問責決定后的執行問題。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五是問責的追究時效期限問題。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作者齊英武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紀委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