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6-10-19 11:46:49
????案情簡介
????案例一:仇某,黨員,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業處副處長。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月薪6000元。張某,黨員,某市住建局所屬事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副站長(事業編制、副處級)。2016年1月張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監理公司副經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紀委接到舉報,對仇某、張某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案例二:王某,黨員,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處科長(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舉報。
????案例三:李某,黨員,某市國資委財務處副處長。2016年2月,國資委為了加強某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資產評估工作的管理,按規定經批準,由李某兼任該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該公司領取了半年獎金1.2萬元,同年10月被舉報。
????定性及處理建議
????紀律審查人員認為:
????案例一中,仇某身為市住建局建業處副處長,違反規定在建筑公司兼職并獲取薪酬等額外利益,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張某身為事業單位副處級干部,違反規定在工程監理公司兼職獲取薪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對仇某、張某二人的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為工商局企業處科長,違反規定在建筑公司兼職獲取薪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為市國資委財務處副處長,雖經批準兼任該某市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但其違規領取獎金報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對黨政機關干部違反廉潔紀律等相關規定,違規兼職、兼職取酬問題,黨和國家相繼出臺黨內法規及國家法律法規,對該違紀行為作出具體規制,紀律審查人員應嚴格區分并準確界定。
????仇某、張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的主體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及鄉(鎮)黨員領導干部、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行為。
????根據中央紀委2011年3月印發的《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及黨員領導干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即違反中央、國務院關于黨和國家機關黨員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規定。
????根據《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濟實體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凡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各類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或者雖經批準兼職,但領取報酬的,都構成本違紀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應當辭去本職或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案例一中的仇某、張某,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兼職并獲取薪酬,均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仇某、張某黨紀責任。對仇某、張某所獲取的報酬應收繳后上繳國庫。仇某、張某應分別辭去兼任職務。
????王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就案例二而言,個別紀律審查人員認為,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體范疇,因此王某不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上述觀點明顯是不正確的。
????首先,王某雖然不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其是在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
????其次,根據有關立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很顯然,王某應視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不能用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范疇之中“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來界定王某是否構成該違紀行為。
????再次,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強調的是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的從事公務性質,不是黨和國家機關里具體工作人員的所屬編制情形,即是行政編制還是事業編制的問題。
????因此,案例二中,王某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兼職并獲取薪酬,其行為符合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構成主體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規定,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對王某所獲取的報酬收繳后應上繳國庫。王某應辭去兼任職務。
????李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行為方式包括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同時也包括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行為。
????2013年10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
????在案例三中,李某雖經批準兼任該市某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但卻違規領取獎金報酬,屬于兼職合規、取酬違規的行為方式,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對李某所獲取的獎金報酬收繳后應上繳國庫。
????需要強調的是,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不能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齊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