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6-11-02 10:37:26
????“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理論創新,是推進黨風廉潔建設的重要遵循。通過基層調研和日常監督執紀發現,基層黨員干部在踐行“四種形態”上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在工作中正確認識、準確把握。
????糾正認識錯位問題,正確理解,精準把握。認識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同樣,認識上的偏差也會反過來誤導實踐。在基層實踐“四種形態”過程中,“反腐拐點論”“紀委專責論”仍有一定市場。其一,錯誤地認為“管住大多數”意味著放過“關鍵少數”,反腐敗即將轉向,節奏放緩,力度減弱;其二,片面地認為“四種形態”屬于紀律審查工作,由紀委負專責,與黨委無關。這些認識偏差都是對“四種形態”的誤解。一方面,“四種形態”的提出,旨在挺紀在前,前移監督關口,用紀律和規矩管全黨、治全黨。實踐中,對黨員干部的要求不寬反嚴,賦予紀委的責任不輕反重,絕非反腐敗弱化、收手、轉向。另一方面,實踐“四種形態”,黨委、紀委都是責任主體。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組織的日常工作,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都是黨章規定的主體責任,立案審查、移送司法也必須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缺少了黨委的主體責任,“四種形態”的成效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各級黨組織要深刻理解習近平總書記“兩個沒有變”重要論斷的內涵,知責明責、履職盡責,自覺扛起實踐“四種形態”的主體責任,正歪樹、治病樹、拔爛樹,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在實踐第一種形態上,要突出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職責,班子成員要帶頭對分管領域干部輕微問題線索進行談話處置,紀委要嚴格落實監督責任并抓好組織協調,切實解決“誰來抓”“抓什么”“怎么抓”的問題。
????杜絕機械分層問題,實事求是,科學運用。“四種形態”依據紀律尺子劃分,環環相扣,層層設防,旨在通過前一種形態的實施,預防或減少后一種形態的發生。但實踐中,一些地方把“四種形態”機械地分割開來,把常態、大多數、少數和極極少數簡單搞成數量劃分。這是認識和實踐上的扭曲。“四種形態”作為完整的監督執紀體系,是正確把握規律開展監督執紀的必然狀態,是客觀的目標要求。在當前依然嚴峻復雜的形勢下,一方面,我們要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著力在實踐前兩種形態上下足功夫、把好關口,使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把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做在平時。這樣,前一種形態做到位了,自然會減少后一種形態的發生,形成層層遞減的局面。另一方面,要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不放松,不管哪一種形態都是常量,都要按照“六項紀律”,依照客觀實際,發現多少查處多少,減存量、遏增量,體現越往后執紀越嚴。而不能把橫向的比例搞成縱向的比較,為追求“比例”而人為增加或減少某種形態,背離中央力度不減、尺度不松的要求。
????避免畸形轉化問題,卡嚴標準,提升效率。“四種形態”堅持懲前毖后與治病救人相統一,以從嚴執紀來體現對黨員干部的關心和愛護,各種形態之間相承相扣,提供了相互轉化的空間。科學實踐“四種形態”,旨在通過不同形態間的合理轉化,充分發揮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及時阻斷小錯釀成大錯的路徑,實現從“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關于形態間的轉化,實踐中發現兩種傾向:一是墨守成規,有的由于執紀能力欠缺不會轉化,有的擔心被扣上執紀寬松軟的帽子不敢轉化;二是隨心所欲,在適用的各種形態間人為隨意轉化,有失客觀,量紀不嚴。實踐“四種形態”,既是重大的政策策略問題,又是嚴肅的紀律執行問題。一方面,要嚴卡紀律標尺,準確把握各種形態間的聯系和區別,合理運用黨規黨紀,審慎分類,恰當處理,堅決防止片面化、簡單化,堅決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人為搞成畸輕畸重。對以案謀私、隨意轉化的必須嚴肅問責。另一方面,要科學認識“樹木”與“森林”的關系,強化方式跟進與制度保障,增強探索實踐的主動性和針對性,敢用善用轉化手段,立足“有病早治”,推動快查快結,提高審查效率,放大實踐成果。(作者陳佩鴻系河北省張家口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