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時間:2016-12-08 08:09:23
????近日,平山縣出臺《關于規范“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通過建立科學有效、規范嚴謹、責任明確的 “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機制,對可能涉及的干部考察人選進行集中查驗、全面“體檢”,從嚴審查、從嚴把關,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確保換屆風清氣正。
????在征求“黨風廉潔意見”范圍上,《實施辦法》規定,全縣所有縣管干部,在選拔任用前均需向縣紀委征求黨風廉潔意見。在換屆考察中,涉及到的所有黨員干部均需征求黨風廉潔意見,考察對象未征求黨風廉潔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名人選。
????在細化“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流程上,《實施辦法》要求,堅持“抓早抓細”原則,關口前移,做到動議即審,該核早核,打好提前量,組織部門要將考察人選名單及基本情況在常委會議討論決定前一周以正式函件征求縣紀委意見,防止因“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影響和滯后干部選拔任用進程。紀檢監察機關在收到組織部門出具的征求黨風廉潔意見函后,應迅速啟動“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流程。具體辦理流程細化為呈領導閱批、征求相關科室意見、責任科室初審、主要領導審簽、函復等五個主要環節,層層把關、簽字背書,為“黨風廉潔意見回復”的準確性、真實性提供保證。
????在保障“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規范性上,《辦法》明確,縣委組織部負責領導班子考核、干部監督檢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時收到的反映和舉報,及時向縣紀委反饋,縣紀委負責將這些情況進行梳理匯總納入領導干部廉潔檔案,并嚴格執行“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責任制,具體承辦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被評價人的基本情況、擬任職務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情況。
????在制定“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內容上,《實施辦法》將“四風”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問題寫入“黨風廉潔意見回復”書。回復內容原則上以考察人選近3年的情況為依據,針對考察人選實際,縣紀委要形成具體回復意見,為縣委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工作”分類處置方面,《實施辦法》規定,對反映問題線索不具體、一時無法核查的,或發現黨員干部存在違紀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開展提醒談話、函詢和誡勉談話,力爭早提醒、早教育、早糾正,“抓早抓小”,預防“病變”。對群眾反映問題性質嚴重、線索具體、情況復雜,一時難以調查清楚的,不得提交縣委常委會議研究討論。對一時存疑、暫未使用的干部,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查清問題、作出結論。對于違紀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且有明確結論的黨員干部,一律取消考察人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