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7-01-25 09:22:19
????眼下正是各地人大、政協“兩會”密集召開的時候。人大代表向有關機關提出建議和意見是人大代表行使監督權、履行代表職責的重要方式。如何保障人大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切實為群眾說話辦事,是社會關注地方“兩會”的一個看點。
????近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從制度上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其中的一個制度設計是,對承辦人員敷衍塞責、相互推諉等四種情形,由其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人大代表議案不當回事、處理不力的,將被問責。檢索一下新聞報道,各地這類制度規定不在少數。
????對照現實,出臺這種問責制很有必要。一直以來,在代表議案辦理過程中,一些職能部門存在重答復、輕落實,不落實、假落實和走過場等不良現象,“雷聲大、雨點小”的問題容易發生。究其原因,從主觀上說,是一些部門的領導干部對人大工作不重視,對代表權利不夠尊重,把人大議案當成是給自己找麻煩,或是避而遠之,或是高舉輕放,有的干脆不了了之。
????從客觀方面分析,落實不落實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缺乏必要的約束、懲處機制,也就既沒有壓力,也沒有動力。建立問責制,直接與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處理行為掛鉤,實際上就是壓實責任、傳導壓力,一下子扎到了“痛處”,使其從思想上和行動上真正重視起來。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通過的條例,還詳細規定了答復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代表對答復反饋為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對不滿意的內容重新研究處理。時間上的設定,也有利于形成倒逼效應,防止久拖不決、久議不辦,增強人大議案辦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問責制是解決議案“辦理難”的一劑良藥,有利于調動人大代表工作積極性。反過來說,辦理機制理順了,也會對人大代表履職起到正向推動作用。天津出臺的條例明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深入調查研究,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同時還明確了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有關具體司法案件等五種情形不得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深入群眾、一心為公,才能察實情、匯民意,進而通過辦理問責制等制度保障,使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發揮“人民代表為人民”的制度優勢。(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