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河北日報發布時間:2017-02-23 10:58:36
????【條文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
????案例1:章某,中共黨員,某省國有企業A分公司董事長。該分公司有P、R兩個倉庫。2016年3月,T公司租賃R倉庫用于日常辦公,向A分公司支付一年期租金8萬元;4月,P倉庫變賣廢舊物品收入1.95萬元。經章某批準,上述9.95萬元未入單位財務賬目,全部用于發放職工福利。
????案例2:李某,中共黨員,C市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2016年5月,經李某簽批,開發區財政局以招商費等名義共向管委會機關食堂賬戶(系財政集中支付之外的應清理賬戶)撥款790萬元,用于管委會日常購買煙酒、禮品等不合理開支。
????【以案說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了黨員違反刑法規定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具體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成為新條例紀法銜接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題中之義。私設“小金庫”即是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典型行為之一。
????所謂“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私設“小金庫”,不僅助長了奢侈浪費的不正之風,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還易引發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屬于典型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近年來,國家三令五申禁止單位私設“小金庫”,但仍有個別地方和部門以更為隱蔽的方式私設“小金庫”。正如上述兩則案例,黨員領導干部作為有關單位的具體負責人,違反有關財政法規,在單位賬簿之外私設賬目,用于不合理開支,必須予以嚴肅查處。
????黨員領導干部要作守紀律、懂規矩的表率,在深入學習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的同時,提高政治自覺和規矩意識,不能以“為職工謀福利”“沒進個人腰包”為借口,以身試法,更不能以破壞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為代價,徇私情、謀私利。在遵規守矩的前提下,要不斷自省自律,堅持自我修煉、自我約束,做忠誠、干凈、擔當的好干部和“四講四有”的合格黨員。(冀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