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17-11-08 09:23:36
????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今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審議。
????此次公布的草案共十章67條,全文近8000字,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重要內容。
????監察委員會如何產生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草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草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除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外,還對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草案還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可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在這方面,先行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京晉浙3省市根據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已在試點中將派駐紀檢組更名為派駐紀檢監察組,授予部分監察職能,實現監察職能的橫向延伸。
????3省市在改革試點中探索建立了監察官制度,草案對此明確提出: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
????草案專門用一章內容明確了監察范圍,監察機關可按管理權限對下列6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在監察范圍方面,草案再次突出了上級監委對下級監委的領導:上級監察機關必要時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明確監察職責權限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草案明確了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與此同時,草案還明確了監委的監察權限,對監委可以采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3省市試點工作中,各試點地區監委按照能試盡試原則,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充分運用12項調查措施,監委履職有力有效,保持了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時,根據需要,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草案還對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4種情形可留置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明確要求。草案對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了一系列規定,明確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種情形——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草案還明確,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與此同時,草案明確了多項程序性規定,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關于廣受關注的“留置折抵刑期”,草案明確: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把監察權關進制度籠子
????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
????草案在依法賦予監察機關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的同時,明確“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并對監察機關履行職責各個環節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規定——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
????與此同時,草案還專設“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一章,強化對監察權的監督,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報告和登記備案制度,把監察權關進制度籠子,確保權力規范行使。(記者 王少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