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18-05-24 08:48:01
????監察法規定的六大類監察對象中,第四類為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作為監察對象,這些單位的管理人員包括了哪些人?
????主要是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等。
????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采購、基建部門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
????此外,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
????需要注意的是,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具體哪些人員屬于從事管理的人員,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完善。
????對比以上,你屬于這類監察對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