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18-08-18 08:12:41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很多讀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留言板提出有關問題咨詢,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監察法,回應社會關切,我們摘編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一書中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監察機關采取訊問、搜查、查封、扣押等調查措施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答:監察機關采取訊問、搜查、查封、扣押等調查措施的程序要求主要有:
????一是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示證件的目的是證明調查人員的真實身份,以便相關單位和人員積極有效地配合。如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即出示能夠證實調查人員身份的有效工作證。
????二是出具書面通知。監察機關決定采取調查措施時,應當制作書面通知,交由調查人員向相關單位或個人在現場出示,以證明調查人員的行為經過監察機關合法授權。如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單位或個人出示搜查證明文件,否則相關單位或個人有權不予配合。
????三是由二人以上進行。規定采取調查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主要考慮是:(1)實際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觀、真實獲取和固定證據。(2)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監督,防止個人徇私舞弊或發生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調查行為。(3)有利于防止一些被調查人誣告調查人員有人身侮辱、刑訊逼供等行為。
????四是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是證據的重要載體,有利于保證證據的客觀和真實。要求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是對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的核對與認可,以防止歪曲被調查人、證人的真實意圖,或者出現強加于人的主觀臆斷甚至捏造事實等情況。
????五是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目的是留存備查,這既是對重要取證工作的規范,也是對調查人員的保護。錄音錄像應當符合全程的要求,如果不能保證全程錄音錄像,錄制設備的開啟和關閉時間完全由調查人員自由掌握,錄音錄像就不能發揮證明取證工作合法性的作用。(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