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提供制度保障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0-05-27 09:17:07
改革,是新時代的最強音;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令人矚目的音符。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對于這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始終高度重視,他多次主持會議、反復討論研究、親自作出部署。
今年,是監察法實施的第三個年頭,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強有力,反腐敗法規體系日漸完善,制度籠子越扎越緊,執紀執法各項工作在規范化、法治化軌道上蹄疾步穩。
制度籠子越扎越緊
自2016年11月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中央紀委代黨中央起草、修訂了8部中央黨內法規,還制定了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專設“監察委員會”一節,確定了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3月20日,通過監察法。
監察工作法規制度建設基石奠定。
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是監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對國家監察工作具有統領性和基礎性的重要作用,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監察法頒布的次月,一些重要的配套制度緊鑼密鼓出臺,不斷為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監察權提供制度供給: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出臺《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列明了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根據監察法第十一條,即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臺前,作為監察法的配套制度;
——為促進國家監察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實現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基本要求與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越往后,制度的籠子扎得越緊。
2018年10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在第四章中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出規定,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同月,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了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銜接的各項要求,保障了法法銜接順暢有序開展。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2019年7月,《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頒行。這兩部法規,是給紀檢監察機關行使監督執紀執法權定制度、立規矩,是紀檢監察機關實行紀法雙施雙守必受的監督制約和程序許可,是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重要制度建設措施。
此外,各項有關具體工作的規定、辦法也日趨完備。其中,有規范工作流程、程序的,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試行)》《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
有規范審查調查措施運用的,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等。
還有與司法、執法機關協作配合的制度,如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國家監委、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等。
自2016年11月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中央紀委代黨中央起草、修訂了8部中央黨內法規。同時,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委還制定了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涵蓋行為規范、日常監督、執紀執法、懲戒、安全與保障、專項工作等方面。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從嚴治黨、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監督執紀執法的重要遵循。
紀檢監察工作在規范化、法治化軌道上平穩運行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正在抓制度落實上下功夫,把執行《規則》《規定》和一系列配套法規制度結合起來,在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規范化、法治化建設上持續用力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用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制度“利器”,打虎、拍蠅、獵狐,成績斐然。
莫佩芬、肖建明、劉寶鳳……這些曾經長期潛逃海外的“百名紅通人員”已回國投案。
這背后當然離不開制度支撐。監察法中專列一章,對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作出規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并賦予了“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等權限,成為追逃追贓的“利器”。
制度賦權,更限權。紀檢監察機關運用任何一項制度、措施,都必須在依規依紀依法的前提下進行。
5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共陜西省委原書記趙正永受賄案一審開庭。對趙正永涉案款物的處理引發了關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趙正永涉案財物折合共計約6.31億元進行了扣押、查封,并移送司法機關。同時,還查封、凍結了與趙正永有關的房產和公司股權,合計約1億元,按照法院判決處置。此外,紀檢監察機關對趙正永違紀違法所得財物全部追繳。
對上述涉案款物的處理,每一項都是在制度的軌道上進行。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等權限措施,《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對這些措施的審批、使用做出嚴格規定,中央紀委陸續制定的《中央紀委機關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操作規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等,進一步細化了涉案財物的查扣、移交、保管、處置、監督管理各個環節。趙正永案涉案款物的處理,正是嚴格執行這些規定的一次實踐。
“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特別是《規則》《規定》,已經明確了監督執紀執法權力有哪些,什么必須為,什么不可為。必須從嚴執行到位。”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趙宇賓說,“現在,移送審理的案件,大部分都能依規依紀依法收集、固定證據和運用各項措施,有些存在瑕疵的,比如文書使用不規范、書證調取不規范等,我們都會在審理工作中嚴格把關,提出補正意見,讓制度真正執行到位。”
當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正在抓制度落實上下功夫,把執行《規則》《規定》和一系列配套法規制度結合起來,在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規范化、法治化建設上持續用力。
持續健全紀檢監察法規制度體系
實踐無止境,改革無窮期。不斷總結經驗,健全內控機制,扎緊制度籠子,使紀檢監察各項權力永遠為黨和人民所用
深入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不斷完善法規制度體系是應有之義。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2020年的主要工作包括健全紀檢監察法規制度體系,具體為: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依法履行制定監察法規職權,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
其中,有關監察官法的立法進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兩會召開前夕對立法熱點的回應中,也進行了說明。
法工委稱:“制定監察官法,將監察官的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 對于進一步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強化自我約束、加強外部監督,促進監察官規范和正確行使國家監察權,具有重要意義。”
據悉,監察官法起草工作正在有條不紊推進,目前已經形成了草案草稿, 擬進一步研究完善后形成草案建議稿。待草案成熟后,將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同樣值得關注的還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據了解,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已于4月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一步規范、細化,完善了聽取被調查人陳述和申辯制度,增加了政務處分的辦案期限,同時完善了政務處分決定的程序以及內容和形式。目前,草案二審稿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此外,四次全會工作報告中提到的監察法實施條例,是國家監委根據2019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的授權,依法制定的監察法規。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介紹,監察法實施條例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在體例上,參考其他法律實施條例結構,按監察法各章順序編排章節。二是在定位上,嚴格依據憲法、監察法,重點針對實踐中反映突出的問題和監察法規定過于原則的內容,聚焦監督調查措施使用,圍繞明確規則、規范程序、自我約束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在制度銜接上,與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監察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協調銜接。
實踐無止境,改革無窮期。不斷總結經驗,強化自我約束,健全內控機制,扎緊制度籠子,使紀檢監察各項權力永遠為黨和人民所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劉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