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0-07-29 09:47:29
政務處分決定
《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一是關于政務處分決定書中“違法事實和證據”部分表述。在敘寫此部分時,通常對照《政務處分法》第三章關于違法行為的排列次序,按照違反政治要求、違反組織要求、違反廉潔要求、違反群眾工作要求、違反工作要求、違反道德要求和涉嫌犯罪等類別,分別寫明具體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實施行為的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和被調查人案發后的表現及認錯態度等內容,特別要將屬于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或者與定性、處置有關的事實要素作為重點,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性處置無關的事項不宜寫入政務處分決定書,事實敘寫要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在敘寫“證據”部分時,通常在全部違法事實之后概括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
二是關于政務處分決定書中“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部分表述。在敘寫此部分時,如被處分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且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應當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政務處分期,并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寫明。關于政務處分“依據”部分,如被處分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且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關于“從舊兼從輕”的規定適用當時規定或者《政務處分法》相應規定的,應當同時引述《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三是關于政務處分決定書中“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復審、復核的途徑和期限”部分表述。在敘寫此部分時,通??梢员硎鰹椤叭绮环咎幏譀Q定,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委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如系國家監委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鑒于國家監委是最高監察機關,在敘寫此部分時,可以表述為“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委申請復審。”
對退休公職人員的處置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一是關于立案依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并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二是關于“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墩仗幏址ǎú莅付螌徸h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币勒铡渡鐣kU法》第二條、第十條和《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相應按月發給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其他待遇則可以相應調整,故《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將《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醫療、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據以上情況,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可以相應降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并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處理時系中共黨員,按照管理權限,可以在送達其所在單位和相應人事部門的黨紀處分通知書中一并寫明上述待遇調整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按程序辦理;若其在處理時已非中共黨員,按照管理權限,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關于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其中需寫明“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于×××已經退休,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在其中要告知被處理人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三是關于違法所得處理程序。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無論應當予以何種處分,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均應當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理。確需以監察機關名義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若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監察機關可以在《關于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中一并寫明,一般可以表述為“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于×××已經退休,依照《監察法》第四十六條和《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若應當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因不涉及對其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監察機關無法通過《關于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一并對違法所得作出處理,但可以另行制作《關于對×××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
調查終結后處理
《政務處分法》第四十四條共四項,分別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后的4種處置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前三項關于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撤銷案件、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這3種方式相對比較簡明易懂,而第(四)項關于“被調查人涉嫌其他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這一處理方式較為復雜,實踐中需要注意:
一是關于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把握。這里的“其他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不宜由監察機關調查的違法行為,比如吸毒、尋釁滋事、詐騙、故意傷害等;另一種是監察機關已進行調查,但還需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比如,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除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外,還需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是關于涉嫌“犯罪行為”的把握。這里的“犯罪行為”既不包括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也不包括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并案辦理的其他犯罪,而是指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機關管轄的犯罪。
三是關于追訴時效或者追究時效期限的把握。對被調查人涉嫌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未過追究時效期限(追責期限)或者因未開展調查難以判斷是否已過追究時效期限的,監察機關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等主管機關處理。對被調查人涉嫌的“犯罪行為”,依照刑法規定,未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因未開展調查難以判斷是否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監察機關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等其他機關依法處理。(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