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08 15:35:00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一條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后,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列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以及依據,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后,履行審批手續。
【釋義】
本條是關于問責事實材料和問責調查報告有關要求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問責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
事實材料,是指經過問責調查認定,擬作為作出問責決定依據的、反映失職失責真實情況的相關材料。問責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是問責調查中的重要程序,既是規范問責調查、固定相關證據的需要,有利于進一步核對調查對象的失職失責事實,保證問責調查質量,同時也是對調查對象權利的保護。設置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這一環節,與違紀違法案件審查調查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對象見面的精神是一致的,體現了對調查對象權利的保護、對調查組工作的程序制約,更體現了對調查工作必須審慎嚴謹的要求。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查組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對被調查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對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材料上注明。”2009年印發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2018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后,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可見,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是黨內相關調查工作的一貫做法。
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需要重點把握三點:第一,應當聽取調查對象的陳述和申辯。陳述是指調查對象對事實情況作敘述說明;申辯是指調查對象對事實材料的相關內容申述理由、作出辯解。陳述和申辯都是調查對象對事實材料的意見,調查組都應記錄在案。第二,對調查對象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并對事實材料進行相應修改、完善。根據意見的具體情況,可能有多種采納方式,有的個別文字表述意見可在事實材料上直接修改,有的涉及定性、情節輕重、責任劃分、基本事實等內容的意見,需要再作調查或研究分析,重新形成事實材料。第三,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如果同意事實材料內容,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以上事實屬實,同意”等能明確表達調查對象認可事實材料內容的意見,并簽名。調查對象對事實材料不認可的,調查組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如果調查對象有不同意見或提出辯解,可以簽署不同意見,調查組應當認真聽取其意見并及時研究,按規定寫出說明,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并根據需要重新就該問題單獨形成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如果調查對象拒不簽署意見,調查組應當在事實材料上注明調查對象本人拒絕簽署意見,并對拒不簽署意見的原因、態度等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款規定的是問責調查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第一,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這既是貫徹民主集中制,落實《條例》第三條規定的“集體決定”原則的體現,也有利于集思廣益、更加精準提出問責處理意見,保證問責工作的效果。
第二,問責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以及依據等,這些是調查報告的組成要素。調查報告寫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這是調查工作首先需要明確的內容;寫明調查依據和調查過程,是為了佐證開展調查和調查過程的合規性;寫明問責事實,這是調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做到《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實清楚”的客觀要求;寫明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體現調查對象的主觀認識,是“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的體現;處理意見是調查的結論,依據是作出處理意見所依照的法規制度等,調查報告中寫明處理意見及依據是《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依據充分”的體現。
第三,調查報告應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后,履行審批手續。其中,調查組組長必須簽名,其他有關人員的簽名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果調查組人員較少,可以全體簽名;如果人員較多,可以由其中負責一方面工作的人員簽名。簽名人員要對調查報告負責,保證調查報告是立足于充分的調查,實事求是、責任清晰、客觀公正。履行審批手續是必須遵守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強化對調查工作監督把關的重要手段。
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關于將審查調查報告移送審理的規定不同,本條沒有規定移送審理,審理并不是問責調查后履行審批手續的必經程序。實踐中,有的地方、部門對所有問責案件均設置了審理環節,可以根據情況具體把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一般要經過審理程序。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