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09 20:15:38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二條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作出問責決定的主體及審批程序的規定。
問責決定是指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根據問責調查結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作出的,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決定。基于問責主體、問責對象、問責方式的不同,其審批程序也是不同的。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規定,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這是一項總要求,體現黨管干部原則,是加強黨對問責工作領導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準確理解該款規定要把握住兩點:第一,問責決定的作出主體是黨組織,包括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第二,必要條件是有管理權限,這里的“管理權限”與第九條中規定的“管理權限”含義是一致的,即首先是干部管理權限,也包括職能范圍內的工作權限。
第二款規定的是對黨組織的問責。要區分不同的問責決定機關,不同問責決定機關可以采取的問責方式、作出問責決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有所區別。
第一,黨委(黨組)對其所轄范圍內的黨組織具有管理權限,可以作出問責決定。其中,對黨組織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要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黨章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組;(二)解散”。根據上述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采取檢查、通報方式的,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可直接作出問責決定。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只能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查明核實,并報其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有權對黨組織采取檢查、通報的方式予以問責。一般情況下,對不是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問責的,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可自行研究作出決定,不需報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如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采取檢查、通報的方式予以問責,必須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這是規范問責工作的重要程序設計,體現的是加強黨的領導和審核把關的要求。比如,某設區市紀委如果要問責該市所轄某縣縣委,就需要報市委或者市委書記批準。履行審批程序后,市紀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檢查、通報的問責決定。
第三款規定的是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要區分不同問責決定機關,不同問責決定機關可以采取的問責方式、作出問責決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也是不同的。
第一,黨委(黨組)對其管理權限范圍內的黨的領導干部,有權采取各種問責方式進行問責。
第二,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對其管理權限范圍內的黨的領導干部,有權采取通報、誡勉的方式予以問責。一般情況下,對非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可自行研究作出決定,不需報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如果要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必須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這是硬性要求,體現了黨管干部原則,強化黨對問責工作的領導。2016年印發的《條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實踐中各地把握不一,有的報送同級黨委審批或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有的則沒有報送審批。《條例》修訂后,黨的問責工作都要統一到《條例》的規范上來,凡是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作出問責決定的,都要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四,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如果認為需要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方式進行問責,應當向同級黨委提出建議,由同級黨委審核并以黨委的名義作出問責決定。
第五,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黨章以及《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對紀律處分的權限和程序分別在不同層面作出了規定。黨章規定了對黨員紀律處分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賦予了黨組紀律處分權,規定黨組可以討論和決定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規定了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的相關程序和審批權限。《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對立案、紀律審查、審理、處分決定及執行等執紀權限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范。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要按照上述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實踐中,上級業務部門、各種督察檢查組向地方移交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推動和促進了問責工作的有效開展。但也有的直接提出問責范圍、問責方式的具體意見,有的還要求作出問責決定前征得他們同意,這些做法在權限、程序上并無法規依據。《條例》有關問責主體、問責啟動、問責調查、問責決定等制度設計,明確了有權問責的主體和開展問責工作的程序。從規范問責的角度看,上級部門、督察檢查組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應當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問責調查、作出問責決定。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在開展相關問責工作中,可以與移交線索的組織進行溝通,溝通的目的和價值在于更加精準有效問責,也是對移交線索組織的回應和反饋,但這種溝通并不是一種報批程序。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