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10 17:39:22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三條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被問責領導干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釋義】
本條是關于問責決定執行程序的規定。
問責決定的執行主要包括問責決定的宣布、實施,被問責領導干部作檢討、檢查以及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等內容。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問責決定的宣布和實施,主要規定了三項內容。
第一,規定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宣布和督促執行的主體是問責決定機關。需要注意的是,問責決定必須履行宣布的程序,不因問責方式不同而改變,即使是處理程度較輕的通報、誡勉(包括談話誡勉、書面誡勉)等也都需要有宣布的環節。對于問責決定是否可委托宣布,可參考宣布黨紀處分決定的規定。2006年印發的《關于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自辦案件處分決定宣布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黨紀處分決定的宣布一般由處分決定機關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委托有關黨委(黨組)、政府等代為宣布。
第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干部廉政檔案。”與該規定相銜接,本條規定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通報,由紀委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廉政檔案。按照2018年修訂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精神,問責決定材料屬于“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類材料”,應歸入干部人事檔案。《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檔案內容建設。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明確歸檔材料的內容填寫、格式規范等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要求制發材料。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門必須如實、規范填寫材料。材料形成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個月內主動向相應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移交。”與該規定銜接,本條規定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由組織部門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
第三,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應當自問責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完畢,這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決定明確了執行的時限要求。
第二款是關于被問責領導干部寫出書面檢討,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以及對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的規定。
第一,被問責領導干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要求被問責領導干部寫出書面檢討,目的是督促其深刻認識自身失職失責的問題,做到知錯認錯改錯。書面檢討中還應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明確整改措施。
第二,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都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規定被問責領導干部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作出深刻檢查,是對問責成果的深化運用,對被問責領導干部本人是一種再教育,同時也是對其他參會同志的一種警醒,體現了“團結——批評——團結”方針的要求,有利于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
第三,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一個案例勝過一打綱領”“問責一個、警醒一片”。問責要取得更好的教育、警醒效果,就需要建立健全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通過公開的方式讓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震懾警示效應,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本條規定,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這兩種方式,屬于較重的問責方式,一般針對的是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的行為,通報曝光的警示教育意義較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了公開的含義、原則、內容、范圍等,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應當公開;第十六條規定,“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與該規定相銜接,《條例》強調相關問責都要公開,根據不同情況采取適當方式,有的可以向社會公開,有的在全黨公開,有的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等。
本條規定體現了問責程序從啟動調查、實施調查、作出問責決定到問責決定執行程序的完整性,是問責決定實施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時,通過將問責情況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人事檔案,將問責成果運用到干部管理監督工作中,拓展了問責成果的運用,增強了問責效果。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