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22 17:20:00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不當問責的糾正與責任追究的規定。
本條規定體現的是對問責的監督,是整個問責制度的重要一環。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有效機制”。實現問責工作規范化、精準化,既需要進一步細化問責情形、規范問責程序,也需要強化對問責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不當問責。監督的主體既可以是本級也可以是上級,主要體現組織的監督,既保證問責工作水平,又保障被問責對象權利。一是通過監督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形成糾偏機制;二是對濫用問責等的追究,形成懲戒機制。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不當問責的糾正。
第一,本款與第十條規定的問責標準相呼應,規定對于違背問責工作“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事實認定不清楚,比如對問責情形發生的時間、過程、性質,造成了什么樣的損失或者后果,產生了哪些惡劣影響等認定不清楚,相關責任主體失職失責的具體情況不明確等;證據不確鑿,比如沒有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關鍵證據缺失等;依據不充分,比如作出問責決定所適用的法規、制度、政策依據不準確、不全面;責任不分明,比如責任劃分不清晰,混淆了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程序不合規,比如問責調查、事實材料見面等必經程序缺失,未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處理不恰當,比如問責方式畸輕畸重;等等。
第二,“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也應當及時糾正。這屬于兜底規定。
第三,本款還規定“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需要指出的是,本款首先強調要自我糾偏。發現不當問責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本著對黨負責、對事業負責、對同志負責的態度,主動予以糾正,絕不能諱疾忌醫、將錯就錯。除此以外,上級黨組織也可以予以糾正。上級黨組織糾正不當問責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上級黨組織的名義直接糾正;另一種是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這兩種方式都體現了上級對下級的領導和監督,與《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的精神相一致,有助于推動對不當問責的糾正。
第二款規定了對濫用問責等情形的責任追究。
問責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該不該問責、該問誰的責、問到哪一層級、采取哪種問責方式,都關乎問責的效果和黨組織公信力,因此必須高度負責,努力做到規范、精準。實踐中一定程度存在濫用問責、隨意問責的問題,也存在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現象,使問責的警示作用打了折扣,違背了問責制度的初衷和導向,影響了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也是導致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比不當問責性質更嚴重。因此本款規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如果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肅追究其責任。這里的“嚴肅追究責任”,既包括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也包括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即對問責工作的“再問責”。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