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27 16:15:00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四條 紀委派駐(派出)機構除執行本條例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紀委派駐(派出)機構適用《條例》及其他法規制度的規定。
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是指紀委在黨和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常駐機構,是紀委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派駐監督是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強化自上而下組織監督的重要形式,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聚焦主責主業,強化監督執紀問責。
理解派駐(派出)機構的問責職責要從三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派駐(派出)機構有問責的職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按照黨中央關于派駐機構改革的相關規定,派駐機構根據授權,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干部,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第二,派駐(派出)機構開展問責工作要嚴格執行《條例》的規定,包括堅持問責原則、把握問責對象、針對規定情形、適用問責方式、履行規定程序等,在這些方面沒有特殊,都要一體遵循。
第三,派駐(派出)機構確有自身特點。主要表現為,與紀委要接受同級黨委領導不同,派駐(派出)機構與駐在部門黨組(黨委)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因此,派駐(派出)機構開展問責工作,在審批權限上不能完全按照《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執行,而是應當執行黨中央和中央紀委的相關規定。比如,派駐機構如果要對駐在部門管理的干部進行問責,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審批把關職責由派出機關按規定承擔。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