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1-05 08:37:38
勘驗檢查和鑒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明確規定的審查調查措施,通過上述措施,能夠及時發現、固定證據,對案件查辦起到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運用,對電子數據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和鑒定越來越頻繁,但實踐中可能存在措施混用的情況,如勘驗檢查報告包含了專業鑒定意見的內容,而鑒定意見僅僅是對電子數據檢查情況進行記錄等。要正確使用這些措施,就要先弄明白其區別所在,筆者認為,勘驗檢查和鑒定措施主要有如下區別。
一、針對客體不同。勘驗檢查措施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與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現場或數據進行查看、了解、檢驗與檢查,因此對電子數據的現場勘驗檢查實際上就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對儲存在媒介中的電子數據進行查看、了解的過程,檢查的客體是電子數據本身。而鑒定則是對電子數據具體內容從專業性或關聯性等方面進行判斷的過程,其鑒定的客體是電子數據體現的內容等。
二、目的性不同。勘驗檢查的目的是發現和固定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活動所遺留下來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等。對電子數據的現場勘驗檢查,其目的就是從呈現出的電子數據中尋找能夠單獨證明或間接證明存在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這類證據主要表現為與案件有關的聊天記錄、圖片等。而對電子數據進行鑒定其實就是對相關數據進行專業分析得出專業性鑒定意見。主要包括審計鑒定意見、評估鑒定意見等。通過對比可見,勘驗檢查和鑒定都是為了發現和固定違紀違法事實、證據,但一個是通過勘驗檢查來解決“有沒有”證據的問題,一個是通過主觀判斷來證實“能不能”證明犯罪事實的問題。
三、作為證據使用情況不同。經勘驗檢查和鑒定后,會出具勘驗檢查報告和鑒定意見,二者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勘驗檢查報告可以作為印證電子數據客觀真實和合法性的證據予以使用,但往往不能直接證明違紀違法和犯罪事實,而鑒定意見可直接作為證明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的相關證據。電子數據的勘驗檢查報告是對通過合法手段查看、了解電子數據過程進行的記錄,其本身不能說明存在違紀違法等情況,只能印證取證滿足了程序合法性要求,而在勘驗檢查中提取的電子數據才是能夠直接或間接證明存在違紀違法和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電子數據的鑒定意見,是對電子數據內容判斷后出具的專業性意見,這個意見往往與違紀違法和犯罪事實有直接或間接關系,是事實的組成部分,因此可以直接作為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使用。
四、勘驗檢查和鑒定措施的關系。電子數據的勘驗檢查和鑒定雖然是不同的審查調查措施,但二者關聯性強,往往一起適用。辦案過程中,需要發現固定證據時,往往需先對儲存媒介內的電子數據進行勘驗檢查,對發現的能夠證明違紀違法和犯罪事實的電子數據,依法進行提取作為證據使用,需對發現的相關電子數據進行專業性判斷時,就會對這部分電子數據進行鑒定。由此可見,勘驗檢查是鑒定的前提。實踐中,大多數案件都要求對電子數據進行勘驗檢查和鑒定,為保障查辦案件質量,不僅要根據案件情況運用勘驗檢查和鑒定,同時也要嚴格遵守運用這些措施的程序性要求,確保程序正當合法,案件質量經得起檢驗。(四川省彭州市紀委監委 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