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1-19 08:54: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通過對“證據確鑿”加以解釋的方式,間接引入“清晰且令人信服”作為綜合衡量職務違法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重要標準,初步構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差異化的證據標準體系,對于指導監察調查活動、保障被調查人權利、規范約束調查權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學習體會,對如何理解把握職務違法證據標準,特別是“清晰且令人信服”的內涵談些認識。
在正式討論之前,有必要先厘清一組概念:“證明標準”和“證據標準”。監察法語境下的調查活動涵蓋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證明標準是指承擔證明責任的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犯罪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和要求;而證據標準是對證據本身的要求,即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應達到的具體程度和要求,它是證明標準的具體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作為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案件所應達到的標準,其實質是運用證據認定職務違法事實所應達到的程度,是“證明標準”,而“清晰且令人信服”則是職務違法的證據標準。
職務違法證據標準具有“中間標準”的特點
職務違法是監察法首次正式使用并法定化的違法樣態,責任后果的主要形式是政務處分。在處分形式、嚴厲程度、對被調查人的影響以及權利救濟等方面,政務處分與因違紀行為引起的黨紀處分和職務犯罪行為引發的刑事制裁不同,因而在證據標準上也應體現出差異性。筆者認為,對職務違法證據標準的理解,可以參考我國證據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民事、行政、刑事三類案件的層次性證明標準體系,將職務違法視為違反黨紀和職務犯罪的中間形態,從而賦予職務違法證據標準“中間標準”的樣態,即一方面證據標準不宜過低,因為調查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在程序和措施方面具有同質性,適當提高證據標準,有利于加強對調查行為的規制,避免因證據標準過低而導致職務違法認定的泛化;另一方面證據標準不宜過高,因為監察實務中職務違法案件的數量龐大,適當降低證據標準,有利于合理配置監察資源,避免因證據標準過高而放縱違法。
職務違法證據標準具有內部懲戒的價值導向
從立法設計上看,職務違法行為引發的政務處分后果,在處理程度和實質影響方面更接近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公務員的懲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條、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都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作為處分條件之一。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政務處分法〉釋義》首次將“證據確鑿”細化為四個層次的內容,與《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基本一致,且均使用“所認定事實清晰且令人信服”作為綜合衡量標準,這并非立法巧合,而是相關法律規范對職務違法證據標準所蘊含情理邏輯一致性的體現,即立法者對公職人員進行內部懲戒所遵循的證據標準大體一致。在理解和把握職務違法證據標準時,應注意對比參照相關法律規范,考量不同制度規范背后一以貫之的價值理念與情理邏輯。
如何把握“清晰且令人信服”
筆者認為,《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關于“證據確鑿”的四項內容,在設計上呈現出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的遞進邏輯層次,其中,“定性處置的事實都有證據證實”是對證據數量的要求,“定案證據真實、合法”和“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是對證據質量的要求,“綜合全案證據,所認定事實清晰且令人信服”則是對運用證據認定職務違法事實所要達到的具體程度要求。
實踐中,判斷所認定事實是否“清晰且令人信服”,應以前三項要件為基礎梯次展開:(1)“清晰”是針對證明對象和范圍問題,即調查認定的與定性處置有關的主要職務違法事實,包括定性事實和情節事實有充分、足夠的證據證實,如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等應清楚明確,但并不強求對細枝末節的印證;(2)“令人信服”是針對證明責任已經完成的心理狀態,代表一種很高的確信程度,必須通過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證據進行主觀推理、判斷,從而在調查人員內心形成這種確信。因此,“清晰且令人信服”是指調查人員在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考量后,通過邏輯和經驗規則的判斷,認為已有足夠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這種主觀確信程度雖然不必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但已然達到了一種很高程度的可能性。在具體認定方法上,主要包括正反兩個方向的判斷,正向判斷是調查人員依據經驗法則內心認為定案證據和認定事實“具有說服力”,反向判斷是依據矛盾法則認為證據間不存在主要矛盾或者可以對矛盾作出合理解釋。
相對于千變萬化、紛繁復雜的案件事實,證據標準是高度抽象的,無論是職務違法案件的“清晰且令人信服”,還是職務犯罪案件的“排除合理懷疑”,實際上都是經驗標準,雖然難以進行客觀化的解釋或量化,但又并非無章可循。一方面,監察機關要考慮適時將對證據標準差異化的認識細化為實踐操作層面的類案證據指引,通過釋法說理及類案指導加強對證據標準的解釋與適用;另一方面,調查人員要高度重視事實認定的說理,充分闡明認定事實的依據,全貌展示自己認為達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程度的“心路歷程”,尤其要突出對疑點的分析論證,增強結論的可信性。
(宋冀峰 作者單位: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市總工會機關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