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3-04-26 08:44:01

朱某某是甘肅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負責人,在該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某(已判決)的幫助下,朱某某先后承攬了甘肅省某市廣場改造拆遷等多個工程項目。

2011年1月,朱某某與李某商定,為感謝某市原市長張某(已判決)為集團公司在承攬市政建設工程項目上提供的幫助,由朱某某安排下屬辦理一張銀行卡,轉入30萬元后交給李某,并以集團公司名義送給張某,張某予以收受。

2012年12月,朱某某在一張銀行卡里存入60萬元,并在卡套中放入寫有金額和密碼的紙條,將該卡送給李某。2013年、2017年春節前,朱某某又以拜年和感謝支持為由,在李某辦公室先后送上現金共計25萬元。

2019年3月,經白銀市監委指定管轄,景泰縣監委對朱某某涉嫌行賄犯罪問題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9月,朱某某因犯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甘肅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亦被依法處理。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提供:甘肅省白銀市紀委監委 漫畫:張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