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4-02-28 08:54:14
匯票貼現是持票人為解決資金需求,在應收票據到期之前,將票據背書后上交金融機構貼現,金融機構將票據的到期價值,扣除按照貼現利率計算的從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的余款付與持票人的行為。匯票貼現由于具有周期短、手續簡單等特點,在票據市場尤其在國有企業經濟往來中頗受歡迎。實踐中,一些人將匯票貼現作為謀利的工具,甚至為了攫取高額利潤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貪腐。匯票流通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等多方經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由此給準確認定發生在匯票貼現過程中的貪腐行為造成困擾。
筆者遇到這樣一起案例。沈某系A國有公司總經理及下屬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為解決A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困難,擅自采用以A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互開銀行遠期承兌匯票(即出票人、受票人、持票人均為A公司或其子公司),并委托專門從事介紹票據貼現業務的胡某承接的方式,獲取資金用于公司經營。其間,胡某共扣除匯票貼現費3000萬元(包含貼現利息、保證金、手續費等),沈某在明知胡某扣除的匯票貼現費高于正常市場標準(約2700萬元)的情況下,仍將本公司貼現業務交由胡某,后金融機構實際扣除貼現費2500萬元,胡某從中賺取貼現費差,利潤共計500萬元,胡某為感謝沈某提供的幫助,先后送給沈某336萬元。
本案中,對于沈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沈某和胡某均構成貪污罪,二人系共犯,犯罪金額為A公司支付的貼現費差500萬元。胡某獲取高額貼現費差只是沈某將“公款”轉化為“私款”的過程,胡某送出336萬元為分贓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沈某和胡某構成共同貪污,犯罪金額為A公司支付的高出正常市場標準的貼現費300萬元。第三種意見認為沈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沈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國有公司票據貼現業務交給胡某,并從中收受胡某的感謝費336萬元,構成受賄罪。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構成職務犯罪共犯,雙方之間必須有“共謀”。共同犯罪主觀上以“共謀”為基礎,沒有“共謀”,行為人之間欠缺相互協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故意,即便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影響,也不能以共同身份犯論處。本案中,沈某和胡某沒有共同占有貼現費的故意,胡某獲取并占有貼現費也并非基于沈某的授意。雖然沈某知道胡某扣除的貼現費高于正常市場標準,但因上述票據流通沒有真實交易基礎,無法用正常市場標準衡量,而且貼現費在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金融機構的差異也是普遍存在的。對于胡某而言,其收取高于正常市場標準的貼現費,是因為A公司或其子公司出具的匯票是違法的,其要承擔高于正常居間介紹業務的風險,而非共同貪污的主觀故意。本案中,胡某實際聯系的貼現金融機構均是外地的且規模較小,同時由于匯票付款人為國有公司,信用度高,所以實際貼現時金融機構扣除的貼現費2500萬元低于正常市場標準的2700萬元,更低于胡某與A公司約定的貼現費3000萬元。因此,胡某給予沈某的336萬元并非二人之間“共謀”的結果,而是胡某為了感謝沈某將A公司的票據貼現業務交給其承做以及以后繼續承接A公司的票據貼現業務而給予的好處。對于沈某而言,其之所以持續愿意將匯票貼現業務交給胡某承做,一方面是因為胡某給予其好處,另一方面是胡某辦理貼現資金到賬更快。沈某和胡某之間是權錢交易的行受賄關系,并非共同非法占有公款的共犯關系,故沈某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非法占有的財物是“公款”還是“私款”是區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關鍵之一。貪污罪和受賄罪在行為方式、犯罪構成等方面雖然有顯著區別,但是實踐中也時常發生二者難以區分的情況,尤其像本案這種“損公肥私”型貪腐犯罪行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為“公款”,即公共財物。受賄罪的犯罪對象通常為“私款”,即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的請托人的財物。準確區分了錢款性質,才能準確定罪。本案中,胡某以貼現費差的形式獲利500萬元。該獲利雖然包含A公司相較于正常市場標準多支付的貼現費300萬元,但是另外200萬元則是胡某通過尋找收取貼現利息低、手續費低、保證金少、貼現資金到賬快的貼現金融機構等行為的結果,也是金融票據貼現“黃牛”獲利的渠道,是胡某作為介紹人為了獲取更多利潤驅動的結果。匯票承兌的錢款在扣除貼現費之后,已經以現金、轉賬等形式流轉回A公司或其子公司,貼現費差是A公司或其子公司為了短期內更快兌現遠期承兌匯票自愿支付的成本,所以胡某獲取的貼現費差是其居間介紹匯票貼現的利潤,是胡某的“私款”,并非“公款”,而且該錢款也并非沈某保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故沈某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受賄犯罪的實質是權錢交易,在認定受賄犯罪時必須牢牢把握這一本質,沈某利用自己的職權,將A公司及其子公司票據貼現業務交給胡某,胡某為了感謝沈某給予其錢款,本質是沈某將自己的職權作為與胡某交易的工具,換取胡某的賄賂,雙方是權錢交易關系,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王文群 楊文敏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