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2-04 15:39:42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對工作失職失責行為列出負面清單,明確處分規定。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
黨員、干部在各自崗位上盡職盡責,是自己的本分。但在實際中,有的黨員、干部對本職工作不上心、不盡心,對于本地區本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決策部署抓得不緊不實,得過且過,拋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如山西省運城市河津市林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曉敏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任職期間,對該局負責實施的項目不安排部署、不督導檢查,導致336萬余元專項資金長期閑置,部分項目實施不力,嚴重影響中央和上級決策部署落實。此外,黃曉敏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受到相應處分。
類似問題盡管存在于少數黨員、干部身上,但會貽誤黨的事業,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黨員、干部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職盡責,把對黨忠誠體現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實效上。
“對上級決策部署落實不力”與“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如何區分
同樣是落實不力,對上級決策部署落實不力與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行為在認定中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一是違紀主體不同。前者的違紀主體既可以是擔任一定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也可以是普通黨員干部,而后者的違紀主體通常是擔任一定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二是落實不力的相關決策部署的層級不同。前者落實不力的是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甚至一個單位內部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而后者落實不力的必須是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實踐中,個別黨員領導干部存在工作中對上級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違紀行為,如果其落實的上級部署不是黨中央作出的涉及全局的決策部署,則不宜將相關行為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更適宜。三是危害后果不同。前者影響了黨的正常工作秩序,屬于違反工作紀律行為,而后者危害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政治危害性大,屬于違反政治紀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