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2-06 15:31:09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本條是2024年修訂的《條例》新增的內容。
相關規定
黨章第三條第(八)項規定:黨員必須履行“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的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黨員干部有“擔當和斗爭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情形的即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七條第(四)項規定,領導干部存在“面對大是大非問題、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情形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
問題表現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滿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狀,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面對危機向后躲,與我們黨敢于斗爭的鮮明品格背道而馳。
廣大黨員、干部面對矛盾應當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以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用斗爭精神、擔當作風,來詮釋為黨盡責、為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