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2-13 14:57:52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有針對性作出處分規定。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項規定的違紀行為實質是光說不干,重點在缺乏實際行動,而非會議、文件數量多寡。
違紀表現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對上級會議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貫徹落實,僅開會一開了之、發文一發了之,流于形式、虛與應付;有的單純強調傳達不過夜,但此后便無下文,缺乏實際行動、沒有實際效果。這反映出有的黨員干部沒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研究問題、狠抓落實上,實質上是貫徹上級精神“掛空擋”、走過場。
案例警示
2023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吉林省白城市政府辦公室重復轉發文件、照搬照抄上級文件內容問題。2020年8月,白城市政府辦公室將省民政廳已印發市、縣兩級的文件,再次轉發至各縣(市、區)。2021年,制發的城市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土地例行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與省政府辦公廳文件內容重復率達80%以上。白城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受到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