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3-18 15:31:02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該條分項規定了三種情形,分別是:(一)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二)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三)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
“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三定”規定制定和實施辦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等規定。
“三定”規定,指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此條是2023年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時新增的條款,但并非新增的違紀行為。2024年1月1日前有前述行為的,可以相應依照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等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關于“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的認定
此類行為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行政法規規定來具體認定。例如,《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三定’規定的重大調整,應當報上級黨委批準后實施。”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機構編制工作六項嚴禁行為。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黨中央授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等等。
關于“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配備人員的處置
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黨紀責任外,對違規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違規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等規定予以查處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