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3-19 15:51:58

基本釋義
2023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解決好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同時強化源頭治理,有效避免或減少信訪事項發生。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二)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
《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處分。該款分項規定了四種情形,分別是: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這里的“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是指對屬于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以及對事實清楚、符合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等。
關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
《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這里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這些行為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就屬于本款規定的違紀行為。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應當嚴格規范履職,加強風險研判,強化源頭治理,有效避免信訪事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