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4-01 08:56:46
實踐中,有的地方把接受捐款數額作為考核相關社會救助團體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個別社會救助團體為了取得考核靠前名次,在考核工作中搞虛假捐款,對此種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遇到的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2024年12月,董某任A省B市某社會救助團體黨組書記期間,為在A省某社會救助團體組織的2024年度工作考核中取得靠前名次,安排與其私交較好的B市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B市某旅行社副總經理李某、朋友劉某和王某以捐款名義向B市某社會救助團體賬戶轉款共計604萬元。2025年1月,A省相關考核工作結束后,董某又將該604萬元退還上述4人。2025年1月,B市某社會救助團體獲得A省相關考核二等獎。
本案中,對于董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存在四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董某的行為與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沒有本質區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應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董某的行為屬于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第二種意見認為,董某的主要違紀手段是通過給相關公司負責人和自然人攤派虛假捐款任務,造成的后果是相對人資金周轉上的負擔,根據《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董某此行為屬于違反群眾紀律,向群眾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第三種意見認為,董某在年底考核工作中違反考核制度規定,搞形式主義,進行虛假捐款,欺騙上級,借款后短時間又退還給出借人,未給出借人造成較大損失,綜合考慮董某的主觀認識、客觀行為以及后果影響,根據《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董某此行為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考核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適用《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處理。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董某弄虛作假是為了獲得工作考核靠前名次這一非財產性利益,不是為了獲取財產性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侵害的是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出借人的錢款使用權。本案中,雖然董某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前述后果的發生,就借款這一行為來看,具備了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借款只是董某的手段行為,不是其目的行為,董某的目的是通過弄虛作假獲取工作考核靠前名次這一非財產性利益。因此,認定董某違反廉潔紀律從客觀違規層面和主觀有責層面均無法實現全面評價。
董某的行為與違反群眾紀律條款保護的客體存在本質不同,不符合《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構成要件。本案中,董某借款的對象均為與董某存在私交的熟人和朋友,這與侵害不特定對象利益的違反群眾紀律行為存在本質不同。此外,董某除了借款行為之外,還制造捐款的假象,并騙取了工作考核靠前名次,這些行為是認定違反群眾紀律所無法覆蓋和評價的,如認定違反群眾紀律,會導致違紀行為評價不充分不全面。
董某違反考核工作制度規定,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應評價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形式主義,這樣更能體現其行為本質,做到主客觀相一致、錯責相當。從違規性方面看,董某違反考核工作制度規定,通過虛假捐款欺騙考核組,騙取靠前名次,其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考核秩序,也損害了A省其他單位的考核利益,客觀層面的違規性、危害性顯而易見。從有責性方面看,根據黨章規定,堅持實事求是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董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卻故意追求虛假政績,違背基本義務,搞虛假捐款,是典型的故意違紀行為,為此應當承擔黨紀責任。
綜上,董某違反考核工作制度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應評價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適用《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處理。(李哲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