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4-02 17:36:34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這里的“上級”,既包括上級黨委、政府等,也包括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等,不僅僅局限于上一級?!皯攬蟾娴氖马棥币鶕嶋H情況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報告的事項,有的是上級單位沒有明確要求,但根據自身的工作職責應當報告的事項。
相關規定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夸,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凡因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都要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追責。
問題表現
此類問題主要分為兩種。一是黨員或黨組織明明掌握有關情況而隱瞞不報,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況、材料、數據不實而予以提供,目的是為了掩飾發生的問題、粉飾太平,隱瞞真實情況,或者為了謀取上級的肯定和贊許,上報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或者為了應付檢查,采取無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為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標,實際上并沒有完成任務,等等。這些行為誤導上級對實際情況的掌握,干擾上級作決策,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損失,必須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是黨員或黨組織明知情況不實,明知有問題,不但不制止、不糾正、不如實報告,還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屬說假話、報虛假情況,以達到共同掩蓋問題、隱瞞實情的目的,這比第一種行為更加嚴重,因此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與“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如何區分
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與《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相區別,主要是報告的內容不同。前者強調的是工作層面內容上的報告,歸根結底是工作作風不實的表現,背離了實事求是的要求,屬于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后者所規定的不請示、報告的是重大事項,具有特定的內涵,是違反請示報告制度的具體表現,屬于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黨組織或者黨員干部有此作為,說明其政治意識和規矩意識淡薄,違反了黨章要求,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