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4-15 08:46:56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紀委監委強化以案促改促治,結合查辦的黨員干部干預插手工程項目招投標案件,梳理分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條款,研究推動系統施治的有效舉措。 劉爍 攝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把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交給市場,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市場,讓市場在所有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都充分發揮作用,推動資源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黨員、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僅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而且極易滋生腐敗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對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立紀沿革】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類情形未作專門規定,實踐中一般區分情況適用《條例》中有關失職瀆職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行為的條款處理。2015年修訂《條例》時,吸收了2010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七條內容,新增了第一百一十八條關于本條內容的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2018年修訂《條例》時調整為第一百二十六條,內容未作修改。2023年修訂《條例》時,刪除“黨員領導干部”的主體身份要求,將適用范圍擴展至全體黨員;刪除“造成不良影響”的后果限制要求,明確“情節較輕”即構成違紀,釋放對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行為全覆蓋規制、零容忍查處的強烈信號。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其一,須以“違反有關規定”為前提。這里的“有關規定”,包括《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黨規黨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黨員、干部的很多工作都涉及或者服務于經濟建設,區分其行為是領導、參與、協調經濟活動的正常工作行為,還是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要根據上述規定準確判斷,不能把正常履職與干預和插手行為混為一談。
其二,須有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實踐中,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通常發生在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行業領域,特別是工程項目招投標等領域,以向相關部門及其人員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進行,《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五種情形。
一是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比如,有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招投標環節,與招標人內外勾結,采取應招未招、化整為零直接發包;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虛假招標方式,虛構涉密或應急項目等規避招標;違法變更、自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等,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又如,在土地出讓環節,有的授意相關部門為特定開發商“量身定制”土地出讓條件,或者違規調整土地規劃用途、容積率等關鍵指標。再如,在政府采購中,有的通過設置排他性技術參數、業績門檻等“隱性壁壘”,幫助特定供應商中標;還有的違規干預中介機構選聘,指定與其有利益關聯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二是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比如,有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選定資產評估中介、拍賣公司或與其串通,在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資產轉讓等重大經營活動中,通過壓低估值“賤賣”國有資產,通過高估私營企業資產增加政府或國有企業收購成本;或提前透露底價讓相關公司中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又如,在國企兼并重組中,有的不顧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和發展戰略,強行推動合并,導致國有資產整合失敗。再如,在重大項目投資決策中,有的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個人拍板決定巨額資金投向,甚至將項目違規交給親友控制的企業承建。
三是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比如,有的通過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將不符合審批條件的項目或資質違規審批通過;或在不符合相關出借資金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向私營企業借貸財政資金。
四是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比如,有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國有企業負責人暗示、授意、強令、施壓,致使國有企業在與私營企業的經濟糾紛中放棄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五是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比如,有的個人擅自決定,將集體土地、山林、魚塘等無償或以顯失公平的價格租賃給其他人長期使用等。
實踐中,干預和插手行為往往隱蔽性較強,多通過暗示、授意、打招呼等非正式、非明確方式實施。認定時,應結合行為人的職權范圍、行為方式、行為后果以及相關人員的證言、書證等綜合判斷。即使行為人對相關市場經濟活動未明確要求、指示,但其言行已能讓對方“心領神會”,或者雖未直接下達書面指令,但其行為實質上影響了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破壞了公平競爭環境,均可認定其實施了干預和插手行為。
其三,情節較輕即可構成違紀。《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節輕重,要根據干預和插手的方式、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或損失后果綜合衡量。
二、有責性
《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卻仍然實施該行為。這種故意,核心在于對行為違規性的明知,而不以行為人必須預見到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等具體后果為前提。實踐中,行為人的動機多樣,或為本人、親友及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或出于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等,均不影響本違紀行為的成立。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注意區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違反工作紀律行為與違反廉潔紀律、相關職務犯罪的界限。實踐中,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往往是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手段,需準確定性。
一要注意與違反廉潔紀律的區分。如果行為人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是為了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或者行為人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在行為人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或者同時存在權權交易行為,則該行為既違反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又違反了廉潔紀律的相關規定。根據執紀規則,這屬于手段與目的的牽連,一般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可根據具體情形適用廉潔紀律相關條款處理。
二要注意與職務犯罪的區分。若干預和插手行為涉嫌犯罪,需根據具體情形準確適用法律。如果行為人在干預和插手過程中收受財物,則涉嫌受賄犯罪;如果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則涉嫌濫用職權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資產轉讓等活動中,如果行為人作為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違規干預和插手,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涉嫌更為具體的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對此,應堅持紀法貫通,對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不再同時評價為違反工作紀律。
注意與《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的關系。《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等黨內法規,都對受請托人向黨組織報告違規干預和插手行為作出了規定。與上述制度相銜接,2023年修訂《條例》時,新增了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推動全鏈條、體系化糾治違規干預和插手行為。如果行為人在受他人請托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情況下,不僅不按照有關規定向黨組織報告,反而實施了干預和插手行為,則同時違反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應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處理。
注意強化系統施治。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問題,根源在于權力運行不規范、監督制約不到位。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推進政務公開,壓縮權力尋租空間。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開展專項檢查,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確保權力始終在正確軌道上運行,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市場經濟環境。(張利春,作者單位:山東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