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4-28 16:09:29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紀行為認定
該違紀主體為黨員領導干部,不包括普通黨員。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家風不正”行為所涉人員限于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主要包括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員身份插手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人事安排,違反規定從業,違規領取薪酬,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以及違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
“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與“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行為”的區別
一是主觀認識不同。前者的主觀方面多表現為過失,后者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是涉及的人員范圍不同。前者規定的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后者規定的特定關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范圍更寬泛。
三是對情節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后者情節較輕即構成違紀。
案例警示
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有不少違紀違法黨員領導干部被指“對家人失管失教”。例如,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自治區政府原主席王莉霞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中國農業銀行原首席專家兼浙江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馮建龍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烏蘭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等等。
從已查處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看,一些領導干部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當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縱容,以致養癰為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家風敗壞,家庭成員見利忘義、沆瀣一氣,為家族式腐敗推波助瀾;有的被擊中“親情不可違”的“軟肋”,讓居心不良者從家庭成員打開缺口,在親情游說下放棄原則立場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最后淪為“階下囚”。因此,領導干部的家風絕不是個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響黨風、政風、民風的大事,如果家風崩毀,不僅禍害家庭,還直接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必須用紀律要求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家風建設予以規范。
有關規定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要求,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