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5-09 14:55:28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有10個條款對“利用職權”作出規定。
“利用職權”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
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一方面包括直接上下級關系、主管關系,另一方面也要結合職務職責范圍、所在單位性質和職能、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實踐中的慣例等方面進行實質判斷,看行為人或其所在單位是否對被利用的黨員干部職務晉升、任免職、薪酬待遇、工作績效等方面產生決定性影響或發揮關鍵作用。
利用職權常見情形
實踐中,利用職權常見情形有以下4類:一是利用客觀上存在制約關系的其他黨員干部的職務行為。二是利用上級機關的領導地位。三是利用法律政策規定和實踐慣例對垂直管理單位形成的制約力。四是基于管理服務地位形成的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制約力,比如市場監管部門對轄區所屬私營企業具有的制約力。
案例警示
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有不少黨員領導干部存在利用職權謀私行為,如重慶市政府原參事封毅利用職權為配偶攬儲謀利;江西省撫州市政協原一級巡視員柏林利用職權為他人在用地審批、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惠新安利用職權無償接受房屋裝修、低價購房;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馮雪濤在干部調動工作中,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等等,上述人員均受到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