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5-13 08:48:34
摘要:
綜合相關規定,判斷“黨員領導干部不領交通補貼的情況下使用公車上下班”是否違紀,應首先根據相關規定看該黨員領導干部個人能否配備公車。一方面,如果按照相關規定,該黨員領導干部可以配備公車,那么他就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選擇交通補貼、放棄使用公車,另一種是選擇使用公車、放棄交通補貼,只能“二選一”。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相關規定,該黨員領導干部本人不能配備公車,那么其使用公車上下班的行為本質上就屬于違規變相配備公車,即便其放棄領取交通補貼。
近期,有讀者提出問題:“某省省直單位下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一把手’放棄交通補貼,長期將單位的公車用于上下班,這種行為是否屬于公車私用,構成違規違紀嗎?”
上述問題,反映出部分黨員干部的確存在紀律認識模糊的情況。現實中,有的黨員干部認為,“不領交通補貼,使用公車也是合理的對價”。也有黨員干部認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因此,“在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情況下使用公車,并不違規違紀”。這些認識是否正確?我們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使用公車在何種情況下構成違紀、如果違紀又怎么給予黨紀處分,對于這個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作出了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應視情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黨紀處分。
從這條規定至少可以看出兩點:其一,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違規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等多種形式,“公車私用”僅是其中一種形式。其二,判斷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車行為是否屬于違紀,首先要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要求的“有關規定”。這些“有關規定”主要包括:2014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202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修訂后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據此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公車改革指導意見等有關制度規定。
綜合相關規定,判斷“黨員領導干部不領交通補貼的情況下使用公車上下班”是否違紀,應首先根據相關規定看該黨員領導干部個人能否配備公車。一方面,如果按照相關規定,該黨員領導干部可以配備公車,那么他就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選擇交通補貼、放棄使用公車,另一種是選擇使用公車、放棄交通補貼,只能“二選一”。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相關規定,該黨員領導干部本人不能配備公車,那么其使用公車上下班的行為本質上就屬于違規變相配備公車,即便其放棄領取交通補貼。
通過向讀者進一步了解得知,根據該省相關規定,該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一把手”個人不能配備公車,因此,其個人長期使用公車通勤的行為本質上屬于變相配備公車行為,這也是《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明確禁止的“違反有關規定配備”公務交通工具情形。也就是說,該“一把手”變相配備公車行為本身就是違紀行為,至于是否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并不影響對其違紀性質的認定,只是可以作為量紀情節酌情考慮。
規范和加強公車使用管理,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的重要方面,也是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必然要求。黨員干部要準確理解公車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心中存敬畏、行為守底線,避免偏了方向、駛向歧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