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5-14 17:14:36

基本釋義
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公職人員職權行使或職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實踐中包括與公職人員具有隸屬、監督、制約關系的下級單位和下屬,也包括行政執法相對人、司法案件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工作對象、公共項目管理相對方等人員。
認定標準
認定管理和服務對象,應從其所從事的業務是否可能或已經受到黨員干部職權的影響或制約來看,只要具備影響或制約的可能性,就可以認定屬于管理和服務對象。
認定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難點是如何認定公職人員職權的制約或影響范圍。具體來說,主要從以下幾個因素來綜合考慮:一是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職權職責;二是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工作性質、業務范圍、經營地點、經濟狀況、經營發展等;三是公職人員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之間的業務交往;四是公職人員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之間的人情往來等。實踐中,認定管理和服務對象可以從公權力的直接制約與間接影響兩個層面進行探討,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象的利益受制于公職人員直接職權范圍內,存在直接制約關系,這屬于典型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比如,某國資委主任對轄區內國有企業存在直接監督管理的職責和職權,那么轄區內國有企業就是其管理和服務對象。
2.對象的利益受制于公職人員直接職權范圍內,但是尚未發生直接制約關系,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觸發直接制約關系,一般也可以認定屬于管理和服務對象。比如,某海關對于轄區內的全部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具有直接的管理職權,某企業具備開展進出口業務資質但尚沒有開展相關業務,從形式上看與海關沒有直接制約關系,但是企業一旦開展進出口業務就會產生直接制約關系,那么該企業也可被認定為管理和服務對象。
3.對象的利益不受制于公職人員直接職權范圍內,但是公職人員的職權間接影響到對象的利益。這種間接影響是比較緊密的影響,一般是具有內在關聯的影響。比如:某衛生部門負責人與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之間,表面上看兩者不存在直接制約關系,即使該企業沒有與衛生部門發生具體的業務往來,但實際上兩者同屬于醫療衛生領域,也存在間接影響,該企業也可能屬于其管理和服務對象。又比如,機關的副職領導雖然不能直接制約非分管部門的普通干部,但是仍然有職務上的間接影響力,一般認為該普通干部可以認定為管理和服務對象。
4.對象與公職人員無職權范圍內的制約關系,但是公職人員的職權對對象具有更廣層面的間接影響。這種更廣層面的間接影響,是鑒于社會實踐的慣例等產生的。公職人員因職務職權所形成的地位,可能會對對象產生間接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認定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比如,某市某區的區長向該市其他區的企業主借款,雖然沒有直接的職權制約,但是其區長的職務可能會對企業主產生間接影響,此時也可以認定為管理和服務對象。這種間接影響是考慮到企業經營狀態的變化因素,存在今后該企業主可能會成為該區區長的管理和服務對象,同時也考慮到區長這個職務所形成的社會地位已經具有足夠的影響力來間接影響到其他區的企業主。另外,社會上對于重要崗位的公職人員具有天然的高度關注,從執紀效果來看,也應當將其他區的企業主認定為管理和服務對象。
5.公職人員在職務調整后,對原來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不再具有職權上的制約,但是其原先職務職權的影響力尚存或者其與原來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之間曾經存在密切的業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也可能被認定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比如,A部門領導調任至B部門,盡管職權范圍內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發生變化,原來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不再受其現職務所管轄,但是其與原來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曾經存在密切的業務關系,仍然可以被認定為現職所影響下的管理和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