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5-20 15:50:23

基本釋義
問責,是指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以及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領導人員追究監察責任。
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問責對象包括哪些?
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問責有哪些方式?
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執紀執法中,需注意問責既包括黨內問責,也包括監察問責。
黨內問責適用《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2)通報。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3)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2)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4)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監察問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監察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采取通報、誡勉、政務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處理的建議。
如何區分問責和追責?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將違紀行為有關人員責任區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責是追究直接責任,問責是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實踐中,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重查處直接責任、輕追究領導責任,以致出現問責不力問題;有的地方和部門把追責案件納入問責統計范圍,導致問責數據“虛高”;有的將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混為一談,以致追究直接責任中的泛化簡單化現象也被當作問責工作的問題,影響了問責的實際效果。需要厘清二者關系,避免將追責等同于問責,保證追責問責工作的準確性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