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5-26 10:40:59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規定的以“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的違紀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僅實施《條例》規定的行為,而且必須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違紀后果和影響既包括有形的物質后果,如經濟損失等;還包括無形的其他后果或影響,如引發社會負面輿情、造成單位管理混亂、影響正常秩序及其他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的情況。
如何判斷是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
一是從政治影響判斷,是否嚴重影響黨的執政基礎,影響國家、政府公信力等。二是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判斷,包括造成死亡人數、重傷人數、輕傷人數,是否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及損失數額大小等因素。三是從社會影響判斷,包括是否造成單位管理混亂、影響正常秩序,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受到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等因素。四是從輿論反響判斷,包括是否引起社會負面輿情、是否引起他人不滿或舉報、輿論知曉范圍和嚴重程度等因素。五是從違紀背景判斷,包括是否處于特殊時間段(如抗洪、防疫期間)、集中整治期間,是黨的十八大、十九大還是二十大后所犯錯誤等因素。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涉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條款
1.政治紀律方面: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工作紀律方面:
第一百三十一條 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
(二)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
(三)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二)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生活紀律方面:
第一百五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