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5-27 09:21:41

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紀委監委組織業務骨干梳理分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具體案情,研討準確適用關于不落實組織決定或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的黨紀條款。圖為該區紀檢監察干部進行研討。 方瑞娜 攝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遇到問題要找組織、依靠組織,不得欺騙組織、對抗組織”。這是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根本政治要求。監督執紀中發現,有的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有的黨員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嚴重,目無組織紀律,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務分配等決定,導致決而不行,損害了黨組織威信。對于此類行為,必須加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對不落實組織決定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八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九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上述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紀構成】
一、《條例》第七十八條
本條是關于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一)違規性
其一,違紀主體限于黨組織。具體來說是下級黨組織,所追究責任者系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本條是對下級黨組織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具體情形的規定,如果是黨員個人有這種行為,應當依據《條例》第七十七條或第七十九條追究紀律責任。
其二,須有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行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章規定的‘四個服從’,既是黨最基本的組織原則,也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黨章第十條規定“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第十六條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這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也是必須遵守的組織紀律。
《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兩種具體行為情形:一是“拒不執行”,即對上級黨組織的決定采取消極抵制、公開拒絕等方式不予落實;二是“擅自改變”,即未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或者未按程序請示報告,自行變更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內容、范圍或執行方式。二者實質上都是對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不執行。
(二)有責性
《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明知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內容;二是內心不愿執行,兩者缺一不可。若下級黨組織按其理解執行了與上級黨組織本意不同的決定,雖具有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行為表象,但因欠缺不執行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本條違紀。
二、《條例》第七十九條
本條是關于拒不執行組織人事安排等決定的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一)違規性
其一,違紀主體限于黨員個人。本條所規定的是黨員個人對黨組織決定的不執行行為,這里的“黨組織”既包括上級黨組織,也包括本級黨組織。這與規制下級黨組織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條例》第七十八條明顯不同。
其二,須有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行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黨同志要強化組織意識,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的人,是組織的一員,時刻不忘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黨章第三條規定,“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是黨員的義務。《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領導干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相信組織、服從組織,是黨的組織紀律,是黨員最基本的品質。個人服從組織,位居“四個服從”之首。對黨員來說,必須堅持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這是組織原則;組織交給的任務、作出的決定,不容打折落實,這是組織紀律。
《條例》第七十九條分兩款規定了兩種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行為。第一款規定的是一般情況下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行為。本款規定的事項不僅包括分配、調動、交流等人事安排決定,也包括黨組織的其他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是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行為。所謂“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主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時期或情況。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給人民群眾利益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給黨和國家帶來更加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第二款相較于第一款規定了更重的處分檔次:第一款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二款規定“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二)有責性
《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思想深處往往是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全黨必須自覺防止和反對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對該類問題的查處,必須深挖其思想根源,做深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揚“一切行動聽指揮”的優良傳統,賡續“步調一致才能得勝利”的紅色基因,切實防止和糾治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與違反政治紀律的競合。黨章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同時,還規定“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保證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行為,既是對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不執行,更是對政治紀律的違反,屬于《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違紀行為。因此,對于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行為,應當依照《條例》第五十六條定性處理。(海生 作者單位:山東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