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6-04 16:39:19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條文中提及的“有關規定”,是指一旦實施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違紀的前提性規定,也就是說是否構成違紀要以是否違反了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這些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采取援引有關規定這種方式,主要是因為這些規定的內容很豐富,不可能在條例中一一列舉。同時,隨著法規制度建設的發展,也可能會出臺一些新的規定或者修訂相關的規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夠更好地適應管黨治黨的需要。
“有關規定”索引
1.第四十五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規定。
2.第六十一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有關規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
3.第八十二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等規定。
4.第八十六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公務員錄用規定》《公務員考核規定》《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等規定。
5.第八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
(四)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規定。
6.第八十九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規定。
7.第九十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人事部、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等規定。
8.第九十一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等規定。
9.第九十二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有關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等規定。
10.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于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等規定。
11.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規定。
12.第一百零五條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等規定。
13.第一百零七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有關規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等規定。
14.第一百零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
15.第一百一十二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有關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規定。
16.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規定。
17.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
18.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有關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規定。
19.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定。
20.第一百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
(五)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
“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規定。
21.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
(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四)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等規定。
22.第一百四十一條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等規定。
23.第一百四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有關規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等規定。
24.第一百四十三條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有關規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等規定。
25.第一百四十五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