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6-05 18:24:35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于“其他”違紀行為的規定,例如“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等等,屬兜底條款。兜底條款針對隱形變異的違紀行為,防止條規規定滯后性導致放縱違紀行為,體現紀法條規的周延性。
紀律處分條例中兜底條款的主要類型
(一)整個條款兜底。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六項紀律中,有四項紀律用整個條款來兜底。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二)具體條款中設置兜底情形。例如:
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員;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兜底條款的適用條件
(一)把握違規性。適用兜底條款,不僅需要排除相關行為無法適用紀律處分條例兜底條款以外其他條款,而且相關行為必須有具體的違規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該條規定為確定行為違規性提供具體范圍,同樣可以適用兜底條款行為違規性的確定。
(二)把握危害性。主要指行為的影響、造成的損失等具體結果,既包括財產等物質損失,也包括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破壞政治生態等非物質損失。一般而言,行為的危害性越大,追究行為人紀律責任的必要性越大。
(三)把握主觀性。從行為人角度看,主觀上對行為的違規性和可能產生的后果有概括知曉,既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也包括疏忽大意未認識或者已認識但過于自信、輕信能避免違規性或危害后果。從群眾角度看,行為明顯違背群眾依據日常經驗作出的正當性判斷,損害黨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