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6-12 14:59:02

基本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黨的領導是政務處分工作的“綱”和“魂”。黨領導一切工作,黨管干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內容。公職人員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批準手續。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應當遵循的憲法原則。政務處分工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同時,也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政務處分的決定、批準等決策得到有效的執行。
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務處分工作同樣要遵循這一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據以定案的事實,必須以收集到的證據所證實的案件事實為根據,而不能以主觀臆測、個人意志等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為尺度來衡量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堅持這些原則,就要在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時,在準確判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的基礎上,全面考慮、統籌兼顧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恰當地確定對違法行為人的政務處分種類。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危害性大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較重的政務處分;反之,則應當給予相對較輕的政務處分。總之,就是要做到過罰相當,防止畸輕畸重。
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的歷史教訓中總結出來的。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懲治與教育相輔相成,懲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違法公職人員的一種手段。對違法的公職人員,既不能一味姑息、失之于寬,也不能片面從嚴,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既嚴明法律、又團結同志的目的,才能充分發揮政務處分的教育、指引和監督作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