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6-18 15:53:23

基本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明確了政務處分事由法定和正當程序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必須依法實施。這一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護公職人員履職的積極性、主動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擔當、不作為。
事由法定
據以作出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應當法定,無法定事由不受政務處分。這里所謂的“法定”,是指違法行為、情形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等明文規定,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給予政務處分。某一有危害性的行為,如果法律、行政法規等事先沒有明文規定為違法行為,不得追究違法責任。此外,對違法行為的處分種類,也應當嚴格以法律規定為準,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變、突破。
程序法定
對法律責任的追究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包括依法收集證據、依法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等。違反程序規定的政務處分活動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導致政務處分決定無效,情節后果嚴重的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只有符合正當程序要求,才能防止監察人員在政務處分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武斷、偏見和擅權,才能促進依法開展政務處分工作,保護被處分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