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7-16 16:53:54

基本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
共同違法是相對于公職人員單獨違法而言的,是一種復雜的違法形態。共同違法一般比單獨違法具有更為嚴重的危害性,對公權力威信損害更大,毫無疑問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等處理。鑒于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公職人員的崗位職責、個人參與程度等存在的客觀差異,公職人員在共同違法中所起的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有必要明確對共同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追究規則。規定本條的目的就是解決如何給予共同違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問題。
理解和適用需要把握的內容
第一,共同違法的主體是二人(含二人)以上公職人員,這是其區別于單獨違法的本質特征。第二,必須有共同故意,這里的“共同”,不僅有“相同”的含義,而且有“合意”的含義,既要求共同違法行為人有相同的違法故意,也要求各行為人之間有違法的意思聯絡。第三,共同違法行為人實施了共同的行為。這里的共同行為,不僅指各行為人都實施了屬于同一違法構成的行為,而且指各行為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形成一個整體。在發生了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作為一個整體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對于共同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需要考慮的因素
對于共同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需要考慮兩個方面因素:一是其在共同違法中所起的作用,二是其應負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可以區分為首者和其他公職人員給予不同處理。“為首者”是在共同違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公職人員,對于“為首者”一般予以較重政務處分。對于共同違法中的其他公職人員,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法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不同檔次的政務處分,以體現區別對待、過罰相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