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7-22 09:00:24
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不僅事關一地一域發展,更事關“國之大者”、黨之大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主要是指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或者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等行為。在執紀執法實踐中,違反正確政績觀的錯誤思想往往外化為在落實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要求時行為的偏差或者背離,如寅吃卯糧“鋪攤子”、避實就虛“搞花架子”、“只要面子不要里子”,甚至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呈現出重顯績輕潛績、重當前輕長遠、重作秀輕做事、重速度輕質效、重局部輕整體等特點,容易導致一個地區、領域錯失發展機遇,造成資金資源的巨大浪費和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精準把握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的定性處理和取證重點,在執紀執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從政治上精準識別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的本質
一是堅持政治評價優先。黨的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是黨的性質與宗旨在紀律規范中的具體體現。在執紀實踐中,政治評價居于首要地位。在進行紀律審查時,首先要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查,評價違紀行為是否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等。比如,黨員領導干部若為出“顯績”做“快功”,不顧群眾實際需要和地方實際,不講客觀規律和法治原則,任性用權,加重了地方財政負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傷害群眾感情,損害黨的形象。對于上述行為,在定性時應從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治高度上認識和把握,從政治意識不強、大局意識弱化等角度具體分析和判斷。同時要注意,不能為了認定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問題,而隨意將工作中的一般違反工作程序、工作秩序等問題“拔高、湊數”,避免認定泛化、簡單化。
二是堅持全面評價、充分評價。堅持紀法雙施雙守,在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對違紀違法事實準確認定的基礎上,按照全面從嚴治黨和對公職人員從嚴管理監督的要求,對行為人的違紀違法問題在“紀、法、罪”三個層面一體評價、綜合判斷,全面、準確、充分反映行為的本質和危害,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若行為人存在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又在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且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應當對上述行為評價為違反黨的政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涉嫌職務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并不必然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二者的客觀行為表現和危害后果不完全一致。
把握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與其他行為的區分
一是注意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和能力不足、作風不實之間的區分。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和能力不足、作風不實都可能造成決策失誤,產生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主要是主觀上為了追求“顯績”,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能力不足、作風不實,則是囿于思維方式、知識結構、經驗方法等局限,無法勝任職責,難以取得工作成效。
二是注意在紀律體系內把握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與其他違紀行為的牽連關系。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往往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等的關聯,構成“類型化”的牽連關系,一般應當“從一重處理”。對于決策、實施等具體的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或者侵犯群眾利益等,按照“從一重處理”原則,以違反政治紀律定性,不再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組織紀律或者違反群眾紀律等定性。
認定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的條規適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分兩款對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作出規制。其中,第一款系2023年修訂時新增的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第二款系由原來的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規定為從重加重處分情形。在匹配政務處分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等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違反政治要求。對于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并涉嫌濫用職權等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紀法銜接條款。對于2024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可以根據行為發生和持續的時間,相應適用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或者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等規定,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者違反工作紀律等。需要指出的是,考慮到除政治紀律以外的其他違紀行為,同樣會不同程度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一旦造成嚴重的政治危害,對該行為性質的認定可以由違反其他紀律調整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此外,紀檢監察機關對于上述行為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處理的同時,對符合特定情形的,還可以依據《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七條第(八)項等有關規定,向有關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組織處理建議,形成懲戒合力。
認定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的取證重點
一是關于客觀行為表現。應從把握地區發展客觀實際和群眾實際需要出發,收集行為是否符合客觀規律和當地人力物力財力實際等證據,如未經充分調研、科學論證,忽視當地自然、人文、財政條件,“拍腦袋決策”,打造與自身實際不符的城市“名片”等。還要注意收集體現決策過程的相關證據,如事中無視民主集中制,蓄意規避集體決策程序,個人擅自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事后缺乏驗收評估、跟蹤監管等即投入運營,審批、核驗等程序流于形式,“建得成”未必“用得了”,存在較大安全風險隱患等。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懶作為”同樣可能構成違反正確政績觀行為,如怠于履職,貽誤發展機遇或者臨近換屆調整等待觀望等行為。
二是關于主觀動機。應注意收集行為人陳述(供述)、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相關文件、資料等書證,是滿足“公共利益”還是“個人政績”,是否明知勞民傷財依然好大喜功,放任經濟損失和危害結果的發生等。在認定主觀方面時,應當通過行為表現、相關情節,結合言證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如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建造占地規模大但利用率極低的公共設施等。
三是關于危害后果。應注意收集造成資金資源浪費等有形損失的證據,如審計、財政、統計等專業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者認定意見等;同時,注意收集不良社會影響、負面評價等無形損失的證據,如當地群眾反映、社會媒體報道、上級部門通報等。此外,要注意把握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一般表現為危害行為通常具有導致危害后果發生的高度蓋然性,并且要與條件關系相區分,否則不具有因果關系。(王金鑫 趙夢源 作者單位:河北省紀委監委)
●紀法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前款所列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七條 領導干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
……
(八)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脫離實際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舉債,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