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7-22 16:00:43

基本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從輕處分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政務處分。
減輕處分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政務處分。
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目的和作用
本條規定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和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的原則,既是對公職人員的嚴格要求,也是對公職人員的教育、幫助和挽救。
在處分實踐中,歷來鼓勵違法行為人違法后主動交代或者通過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行為,獲得國家對自己的從寬處理。本條關于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規定為違法行為人通過主動交代等行為改過從善、爭取寬大處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具體規定
第一項規定的是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情形。“主動交代 ”是指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在有關機關初核前交代自己應受政務處分的問題,或者在有關機關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有關機關未掌握的問題。
第二項規定的是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情形。“配合調查,如實說明”針對的是在有關機關核實、立案調查過程中,被調查人的態度和配合調查的行為表現。“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既包括如實說明本人單獨實施的違法行為,也包括如實說明在共同違法中參與實施的行為。
第三項規定的是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情形。該情形是指違法行為人雖已實施了違法行為,但能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對查處他人違紀違法行為提供了幫助或者作出了重要貢獻。
第四項規定的是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情形。“有效避免”主要是指在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主動采取積極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挽回損失”,主要是指違法的公職人員在其實施的違法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主要是指違法的公職人員在其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采取彌補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
第五項規定的是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情形。起“次要”作用,是相對于在共同違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公職人員而言的,通常是指公職人員直接參與違法行為,但在整個違法活動中起次要作用;起“輔助”作用,是指公職人員沒有直接參與違法行為,但是為實施共同違法行為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
第六項規定的是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情形。“上交”指的是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人在有關機關尚未作出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決定前,主動將自己認為是違法所得的財物交給有關機關。
第七項規定的是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情形。公職人員違法情形復雜多樣,本法不可能窮盡所有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因此設置該兜底條款。理解和適用該兜底條款的原則是,這些情形應當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為從輕、減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