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7-24 15:06:17

基本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七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情形,其中第一項規定的是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情形。
適用情形
政務處分法中的“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在有關機關初核前交代自己應受政務處分的問題,或者在有關機關初核和立案審查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有關機關未掌握的問題。
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是為了鼓勵違法行為人悔過自新,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和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的原則,既有利于案件的核查,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改造,為其指明出路,同時對其他潛在的違法公職人員也是一種指引,促其主動投案和交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