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河北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6-03-20 08:05:40
一、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對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4.黨組織、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
5.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復審申請和復核申請。
6.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系人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和復查申請。
7.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向紀檢監察機關郵寄信件反映問題。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來電,就是撥打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向紀檢監察機關的檢舉控告網站、微信公眾平臺、手機客戶端等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發送電子材料反映問題。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分揀、拆封、裝訂;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登記錄入: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記錄相關內容;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
分類辦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二、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則
1.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
2.實事求是的原則;
3.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4.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5.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
6.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7.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1.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并予以處理。
2.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3.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4.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并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5.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后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監察機關復審、復核工作程序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四、監察機關申訴、復查工作程序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系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采取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留置或者禁閉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超出涉案范圍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利用職權非法干擾企業生產經營或者侵害企業經營者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有關涉案財產存在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五、國家賠償案件工作程序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違法采取管護、禁閉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采取管護、禁閉措施,但是管護時間、禁閉時間超過法定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的;
(二)采取留置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的;
(三)違法沒收、追繳或者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造成損害的;
(四)違法行使職權,造成被調查人、涉案人員或者證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該機關負責復審復核工作的部門受理。
六、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于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復議、復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復議、復查后,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復議、復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復議、復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